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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类 · 数码

摄像头(监控、行车记录仪、运动相机等)

欧盟海关编码 CN 8525 89 00 · Television cameras, digital cameras and video camera recorders (excl. high-speed, radiation-hardened or radiation-tolerant, and night vision goods)

【属于 8525 89 00 的产品】品目 8525 下“电视摄像机、数码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中的“其他”类,即高速(8525 81)、抗辐射(8525 82)、夜视(8525 83)三类以外的全部摄像设备。卖家常见的有:
- Wi‑Fi/4G/PoE 网络监控摄像头(IP Camera,含太阳能电池款);
- 有线 CCTV 摄像头;
- USB 网络摄像头(Webcam);
- 行车记录仪(Dashcam,带或不带屏幕/GPS);
- 运动相机、Vlog 相机;
- 数码相机(卡片机、单反/微单机身)和摄像机;
- 狩猎/野生动物相机(Wildkamera / caméra de chasse);
- 可以真正拍照的儿童数码相机;
- 热成像相机;
- 作为完整成像单元出售的摄像头模组。
TARIC 在 8525 89 00 下没有再细分,统一申报 8525 89 00 00,补充计量单位为件(p/st)。
【不属于本编码的相邻产品】
- 8525 81 00:高速摄像机。
- 8525 82 00:抗辐射摄像机。
- 8525 83 00:夜视摄像机。CN 第 85 章子目注释 3 把它限定为用光电阴极把微光转成电子、再放大成像的设备(像增强型)。普通监控头用红外 LED 补光实现“夜视”,仍归 8525 89 00。同一注释明确写明:热成像相机一般归 8525 89。
- 9006:胶片照相机,拍立得相机为 9006 40 00。
- 9007:电影摄影机。
- 8806:带摄像头的无人机。
- 8517 13:智能手机。
- 可视门铃/可视对讲、带显示屏主机的婴儿监视器套装:可能归 8517 62 00,也可能归 8525 89 00,取决于结构和主要功能,以 EBTI 同类裁定为准。
- 8521 90 或 8471:单独的录像机 DVR/NVR。
- 8528:监视器。
- 9002:相机镜头。
- 8529 90:不完整的摄像头零件。
- 9620 00 00:三脚架、自拍杆。
- 9018:医用内窥镜。
- 9503:不能真正拍摄的玩具相机。
组合套装(例如摄像头 + NVR + 显示器)的归类可能改变,建议先在 EBTI 数据库查同类产品的约束性归类信息(BTI)。

过去 12 个月欧盟从中国进口€29.7 亿截至 2026-07
同比(与前 12 个月比)+13.2%按进口金额
中国占欧盟区外进口48.5%按金额,区外 = 欧盟以外所有国家
平均进口单价€49 / 件报关价值,不是零售价

每月进口额(近 36 个月)

€2.8 亿2023-08:€1.8 亿2023-09:€1.9 亿2023-10:€2.1 亿2023-11:€2.1 亿2023-12:€1.7 亿2024-01:€1.6 亿2024-02:€1.6 亿2024-03:€1.6 亿2024-04:€1.7 亿2024-05:€1.9 亿2024-06:€1.9 亿2024-07:€2.3 亿2024-08:€2.3 亿2024-09:€2.4 亿2024-10:€2.5 亿2024-11:€2.4 亿2024-12:€2.1 亿2025-01:€2.0 亿2025-02:€1.6 亿2025-03:€2.1 亿2025-04:€2.0 亿2025-05:€2.1 亿2025-06:€2.2 亿2025-07:€2.6 亿2025-08:€2.5 亿2025-09:€2.8 亿2025-10:€2.8 亿2025-11:€2.6 亿2025-12:€2.5 亿2026-01:€2.3 亿2026-02:€1.9 亿2026-03:€2.2 亿2026-04:€2.5 亿2026-05:€2.3 亿2026-06:€2.7 亿2026-07:€2.8 亿2023-08202420252026

深色为最近 12 个月。看季节性:哪几个月是进货高峰,就是你最晚要备好货的时间。

哪些国家进口最多

国家/地区12 个月进口额占欧盟同比
荷兰€8.4 亿28.2%+25.4%
德国€5.8 亿19.6%+8.6%
比利时€2.6 亿8.7%-29.9%
法国€1.8 亿6.2%+33.1%
捷克€1.7 亿5.6%+22.3%
波兰€1.5 亿5.2%+7.5%
西班牙€1.5 亿5.1%+10.0%
意大利€1.3 亿4.3%+25.5%
瑞典€1.2 亿3.9%+41.7%
匈牙利€8,792 万3.0%+3.7%

荷兰、比利时的数字常常偏高:大量货物在鹿特丹、安特卫普港清关后再运往德国、法国等地(所谓"鹿特丹效应")。看终端市场时,德国、法国、意大利、波兰的数字更接近当地真实需求。

关税

第三国关税(普通税率):0%(第三国关税 erga omnes,原产中国同样适用)。TARIC 编码 8525 89 00 00,措施自 2022-01-01 起有效。法律依据为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1832(TARIC:R2118320;CN 2022)。补充计量单位:件(p/st)。查询日期 2026-10-14,TARIC 最近更新为 2026-10-13。TARIC 中另列有低价值包裹每件 €3 关税措施(TARIC:R0382/26),由网站统一说明。零关税不等于免税:进口时仍需缴纳进口增值税(德国 19%,法国 20%)。

对华贸易救济(反倾销 / 反补贴):未发现。2026-10-14 在 TARIC 按原产地 CN 查询 8525 89 00 00,没有任何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所列其他措施为:
- 船舶/钻井平台用途和航空用途的两项关税暂停;
- 出口管制类措施:对俄罗斯/白俄罗斯的出口限制、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以及与伊朗相关的管控。
这些都与从中国向欧盟进口无直接关系。

€150 以下小包:2026-07-01 至 2028-07-01:单票内在价值不超过 €150、从欧盟外直接卖给消费者的远程销售(B2C),按每个申报行收 €3 关税,取代原来的从价关税。不管增值税走 IOSS、特殊安排还是普通进口增值税,也不管邮政还是快递,都一样。依据是理事会条例 (EU) 2026/382;条例里"邮政货件"的定义,已由授权条例 (EU) 2026/1022 改为"≤€150 的远程销售货物",不再看承运人。理事会条例序言第 6 点仍写着"未注册 IOSS 的按正常税则征税",这一点有争议,但德法海关都按宽口径执行。
"item" 指同一票货里税号、品名相同的商品,实务上按申报行收,和这一行有几件无关。H7 按 HS 6 位分行,H6 按 CN 8 位,H1 按 TARIC 10 位加原产地。同款商品拆成多行,每行都收。
备货进 FBA 或海外仓、清关后再卖,属于 B2B 进口,不收 €3,按上面的常规税率交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进口前已经逐单卖给消费者的货,即使整批进口,也按远程销售处理(反规避条款,实施条例 (EU) 2026/1200 新增的 2015/2447 第 243 条第 5 款)。
2026-11-01 起,远程销售申报必须填产品标识(PID)。另有每行 €2 的欧盟处理费(授权法规 C(2026)6694),欧委会预计 11 月 1 日开征,但要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为准;处理费对超过 €150 的远程销售也收,B2B 进口不收。€3 和处理费在退货时一般不退。
例子:本类目常规关税为 0%,因此 €3 固定关税对低价品的影响最明显:€20 的网络摄像头相当于多出约 15% 的税负,€80 的行车记录仪约多出 3.75%。大多数网络摄像头、室内监控头和行车记录仪的单件申报价值低于 €150;高端运动相机和数码相机则常超过 €150。

来源1 来源2 来源3 来源4 来源5 来源6 来源7 来源8 来源9 来源10 来源11

合规清单(卖进德国、法国需要满足什么)

另有一批所有品类都适用的规则:欧盟负责人和各类授权代表、德法 EPR 注册、电池法规时间表、绿色宣传和强迫劳动禁令等,见所有品类通用的规则。

点开每一条看详情。标明"不适用"的也列出来,是因为卖家常常误以为要做。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适用(补充):所有面向消费者销售的摄像头都属于消费品,自 2024-12-13 起适用。

Regulation (EU) 2023/988 on general product safety · 在执行中(自 2024-12-13)

为什么适用:适用(补充):所有面向消费者销售的摄像头都属于消费品,自 2024-12-13 起适用。本品受 CE 协调立法管辖(RED、EMC、RoHS 等),因此:
- 按 GPSR 第 2(1) 条,第 II 章安全要求只覆盖协调立法没有涉及的风险。
- 第 III 章第 1 节(第 9–18 条,含第 16 条)不适用,欧盟境内经营者要求改由市场监督法规 (EU) 2019/1020 第 4 条规定。
- 第 III 章第 2 节(第 19 条远程销售页面信息、第 20 条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报告事故等)照常适用。

卖家要做什么:
1)每条在线 listing 必须显示:制造商信息、欧盟责任人信息、产品图片、产品型号,以及德语/法语的警示和安全信息(第 19 条)。
2)发生事故时,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报告(第 20 条)。
3)说明书和安全信息要使用德语/法语。
4)欧盟境内经营者:GPSR 第 16 条对本品不适用,改按市场监督法规 (EU) 2019/1020 第 4 条办理(见下一条)。其名称、邮寄地址和电子联系方式要写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5)产品标识(型号/批次/序列号,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号、地址和电子联系方式)和技术文件:GPSR 第 III 章第 1 节(第 9–18 条)对本品不适用,相应要求按 RED/EMC 等 CE 法规办理(见 RED、EMC 条)。

市场监督法规第 4 条(欧盟经济经营者)适用:摄像头受 RED、EMC、RoHS 等 CE 类法规约束,这些法规都在第 4(5) 条的清单里。

Regulation (EU) 2019/1020 on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 Article 4 · 在执行中(自 2021-07-16)

为什么适用:适用:摄像头受 RED、EMC、RoHS 等 CE 类法规约束,这些法规都在第 4(5) 条的清单里。GPSR 第 16 条对本品不适用,欧盟境内经营者要求由本条规定。

卖家要做什么:
必须有一个在欧盟境内的经济经营者,可以是欧盟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商。其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标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该经营者负责保存欧盟符合性声明(DoC)和技术文件,并配合市场监督机构,例如德国联邦网络局(BNetzA)、法国 ANFR/DGCCRF。BNetzA 在 2025 年统计报告的展望部分写明,将在在线市场监督中核查第 4 条规定的欧盟责任经营者。

无线电设备指令(RED)部分适用:凡带 Wi‑Fi、蓝牙、4G/LTE 或 GPS/GNSS 接收功能的摄像头都属于无线电设备,例如 Wi‑Fi 监控头、带 App 的运动相机和行车记录仪、4G 太阳能摄像头。

Directive 2014/53/EU (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 · 在执行中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凡带 Wi‑Fi、蓝牙、4G/LTE 或 GPS/GNSS 接收功能的摄像头都属于无线电设备,例如 Wi‑Fi 监控头、带 App 的运动相机和行车记录仪、4G 太阳能摄像头。只装了 GPS 接收模块的行车记录仪也算:RED 的定义包括为无线电测定而接收无线电波的设备。纯有线、没有任何无线功能的摄像头不适用 RED,改按 EMC 指令办理。

卖家要做什么:
1)加贴 CE 标志,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DoC),技术文件保存 10 年。
2)产品上标注型号/批次/序列号、制造商名称和邮寄地址,以及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3)提供德语/法语说明书和安全信息,写明工作频段和最大发射功率。随附完整 DoC,或附带网址的简化 DoC。
4)5 GHz Wi‑Fi 使用限制(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22/179):
- 5250–5350 MHz 只能在建筑物内使用,不得在户外或车内使用;
- 5150–5250 MHz 可在室内和车内使用(车内平均 e.i.r.p. 不超过 40 mW);户外只允许有限使用,而且设备不得固定安装在户外设施或车身外部。
结果是:固定安装的户外摄像头不能使用 5150–5350 MHz;行车记录仪如果用 5 GHz,只能用 5150–5250 MHz 且不超过 40 mW。有使用限制时,必须按 (EU) 2017/1354 规定的格式在包装上标注(RED 第 10(10) 条)。
5)常用协调标准:
- 安全:EN IEC 62368-1(RED 第 3.1(a) 条没有电压下限)
- 射频暴露:EN 62311、EN 62479 或 EN 50663
- EMC:EN 301 489-1,加 -17(Wi‑Fi/蓝牙)、-52(蜂窝)、-19(GNSS 接收)
- 无线频谱:EN 300 328(2.4 GHz)、EN 301 893(5 GHz)、EN 303 413(GNSS 接收机)、EN 301 908-1/-13(LTE)
6)在德国由 BNetzA 执法。

RED 网络安全授权法规及 EN 18031 标准部分适用:
- 第 3(3)(d) 条(网络):凡能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无线摄像头都适用,例如 Wi‑Fi/4G 监控头、带云 App 的摄像头。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30;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25/138 (EN 18031-1/-2/-3) · 在执行中:(EU) 2022/30 自 2025-08-01 起适用;依 (EU) 2026/339 第 1 条自 2027-12-11 起废止(最后适用日 2027-12-10),之后由《网络韧性法案》(CRA)取代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
- 第 3(3)(d) 条(网络):凡能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无线摄像头都适用,例如 Wi‑Fi/4G 监控头、带云 App 的摄像头。
- 第 3(3)(e) 条(个人数据与隐私):适用于能处理个人数据的以下四类无线设备:联网无线设备;专用于儿童看护的设备(如婴儿监视摄像头);属于玩具指令范围的设备(如带 Wi‑Fi/蓝牙的儿童相机);佩戴在身上的设备(如头戴/胸挂运动相机、随身记录仪)。后三类即使不联网,也适用 (e)。
- 第 3(3)(f) 条(防欺诈):只在设备本身能转移金钱、货币价值或虚拟货币时适用,摄像头极少涉及。
只有以太网、没有任何无线功能的 IP 摄像头不在 RED 范围内,但从 2027-12-11 起受《网络韧性法案》(CRA)约束。

卖家要做什么:
1)自 2025-08-01 起,按 EN 18031-1(对应 (d))和 EN 18031-2(对应 (e))评估网络安全并写入 DoC;涉及支付功能的再加 EN 18031-3。
2)密码限制:根据 (EU) 2025/138,如果按标准第 6.2.5.1/6.2.5.2 条评估时允许用户不设置、不使用任何密码,就不能依据这些标准推定合格,只能找公告机构做欧盟型式检验(EU-type examination)。所以必须做到首次使用强制设置密码,或出厂时每台设备使用唯一密码。
3)家长控制限制:对 EN 18031-2 第 6.1.3–6.1.6 条涉及的设备类别,如果没有确保家长或监护人的访问控制,同样不能推定合格。婴儿监视摄像头和联网儿童相机要重点核对。
4)三项标准中的“rationale”和“guidance”部分都不能作为合格推定的依据。
5)(EU) 2022/30 自 2025-08-01 起适用。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6/339 第 1 条规定其自 2027-12-11 起废止(最后适用日 2027-12-10),之后由《网络韧性法案》(EU) 2024/2847 的网络安全要求取代。

统一充电接口(USB-C)部分适用:附件 Ia 第 I 部分第 1.3 项列入“数码相机”。

Directive (EU) 2022/2380 amending Directive 2014/53/EU (Annex Ia – common charger) · 在执行中(自 2024-12-28)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附件 Ia 第 I 部分第 1.3 项列入“数码相机”。指令序言第 14 条说明:
- 这包括所有数码照相机和摄像机,也包括运动相机;
- 只涉及带内置或可拆卸可充电电池的无线电设备,而且要求只在设备可以有线充电时适用;
- 专门为视听行业或安防监控行业设计的数码相机不受此要求约束。

卖家要做什么:
1)自 2024-12-28 起必须配 USB Type-C 充电接口,而且接口要始终可用。
2)如果充电电压超过 5 V、电流超过 3 A 或功率超过 15 W,必须支持 USB PD(EN IEC 62680-1-2)。
3)必须提供不附带充电器的销售选项。
4)包装上要印“是否含充电器”的图标,并用标签标明充电功率范围。
适用对象包括:带 Wi‑Fi/蓝牙且可充电的运动相机、Vlog 相机、卡片机和儿童相机。带电池和无线功能的行车记录仪是否算“数码相机”有解释空间,保守做法是按 USB‑C 设计。BNetzA 在 2025 年统计报告的展望中表示,将同时核查 RED 的新增要求,并以 USB‑C 为例。

电磁兼容指令(EMC)适用:适用于不带无线功能的摄像头,例如 USB 网络摄像头、有线 CCTV、没有 Wi‑Fi/GPS 的行车记录仪。

Directive 2014/30/EU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在执行中

为什么适用:适用:适用于不带无线功能的摄像头,例如 USB 网络摄像头、有线 CCTV、没有 Wi‑Fi/GPS 的行车记录仪。带无线功能的摄像头,EMC 要求通过 RED 第 3.1(b) 条覆盖。

卖家要做什么:
加贴 CE 标志,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DoC),保存技术文件,并标注制造商和进口商信息。常用标准:
- EN 55032:电磁发射
- EN 55035:抗扰度
- EN IEC 61000-3-2 和 EN 61000-3-3:直接接市电的设备
BNetzA 2025 年现场抽检了 1,049 件 EMC 产品,44.7% 不合格,其中大部分是形式问题,例如缺德语说明书、缺欧盟符合性声明。

低电压指令(LVD)部分适用:摄像头本体多为 5–12 V 直流供电,低于 LVD 的下限(交流 50 V / 直流 75 V),通常不在 LVD 范围内。

Directive 2014/35/EU (Low Voltage Directive) · 在执行中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摄像头本体多为 5–12 V 直流供电,低于 LVD 的下限(交流 50 V / 直流 75 V),通常不在 LVD 范围内。但随附的市电适配器(100–240 V 交流输入),以及直接接市电的摄像头,都适用 LVD。

卖家要做什么:
随附的适配器要加贴 CE,并符合 EN IEC 62368-1 或 EN 61558 系列标准。摄像头本体的电气和电池安全也建议按 EN IEC 62368-1 评估:GPSR 有一般安全要求,带无线功能的还适用 RED 第 3.1(a) 条。

RoHS 有害物质限制指令适用:所有摄像头都是电子电气设备。

Directive 2011/65/EU (RoHS 2) as amended by (EU) 2015/863 · 在执行中

为什么适用:适用:所有摄像头都是电子电气设备。

卖家要做什么:
CE 标志同时覆盖 RoHS,技术文件按 EN IEC 63000 编制。每种均质材料中的限值:
- 铅、汞、六价铬、PBB、PBDE:≤0.1%
- 镉:≤0.01%
- DEHP、BBP、DBP、DIBP:≤0.1%
重点检查焊料、USB 线、电源线和塑料外壳。
实证:瑞典主管机构于 2026 年 10 月通过 Safety Gate 通报两款中国原产儿童相机:
- 编号 SR/02920/26:焊料含铅最高 36.9%,措施为撤出市场。
- 编号 SR/02891/26:USB 线含 DEHP 8.7%、DBP 0.23%、SCCP 2.05%,焊料含铅 0.47%,措施为从在线平台下架。

《网络韧性法案》(CRA)适用:所有能联网的摄像头(包括只有以太网的 IP 摄像头)都属于“带数字元素的产品”。

Regulation (EU) 2024/2847 (Cyber Resilience Act);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392 · 部分生效:报告义务自 2026-09-11;全面适用 2027-12-11

为什么适用:适用:所有能联网的摄像头(包括只有以太网的 IP 摄像头)都属于“带数字元素的产品”。
- 附件 III 第 I 类第 17 项:“具有安全功能的智能家居产品,包括智能门锁、安防摄像头、婴儿监视系统和报警系统”,属于重要产品。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392 进一步说明,这一类指在住宅环境中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可以远程控制或管理的产品,明确包括家用安防摄像头和婴儿监视系统。
- 第 18 项:具有社交互动功能(如说话或拍摄)的联网玩具也属第 I 类,联网儿童相机可能落入。
- 网络摄像头(Webcam)、行车记录仪、运动相机等通常属于默认类别。

卖家要做什么:
1)自 2026-09-11 起(已生效):制造商发现被积极利用的漏洞或严重安全事件,必须通过 ENISA 单一报告平台报告(第 14 条)。这一义务也覆盖 2027-12-11 之前已经上市的产品(第 69(3) 条)。
2)自 2027-12-11 起全面适用:
- 满足附件 I 的基本网络安全要求,包括无已知可利用漏洞、默认安全配置、安全更新、SBOM 等;
- 设定支持期并提供安全更新;
- 按 CRA 加贴 CE,出具 DoC。
2027-12-11 之前已上市的产品,只有发生实质性修改后才需满足这些要求(第 69(2) 条)。
3)合格评定:
- 默认类别:可以按模块 A 自我评估。
- 第 I 类(家用安防摄像头、婴儿监视器、联网儿童相机):只有完全采用协调标准、通用规范或欧盟网络安全认证时,才能用模块 A;否则必须找公告机构(模块 B+C 或 H)。
要关注 CRA 协调标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的引用进度。
4)进口商和分销商也有核查义务。

数据法案(Data Act)部分适用:带 App 或云服务、会产生使用数据的智能摄像头属于“联网产品”(connected product)。

Regulation (EU) 2023/2854 (Data Act) · 在执行中(自 2025-09-12;第 3(1) 条适用于 2026-09-12 后上市的产品)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带 App 或云服务、会产生使用数据的智能摄像头属于“联网产品”(connected product)。但序言第 16 条说明,用户录制、传输、显示或播放内容时产生的数据,以及内容本身(即拍下的照片和视频),都不在本法规范围内。因此主要涉及的是设备状态、传感器读数、移动侦测事件、使用记录等数据。不联网的摄像头不适用。

卖家要做什么:
1)自 2025-09-12 起:卖家(可以是制造商)在签订购买合同前,必须告知用户产品会产生哪些数据、数据量多少、能否实时获取、如何获取(第 3(2) 条)。
2)对 2026-09-12 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设计上要让用户能便捷、安全、免费地直接获取产品数据(第 3(1) 条)。
3)第 7(1) 条豁免:微型或小型企业制造或设计的联网产品所产生的数据,不适用第二章(含第 3 条)的义务。前提是该企业没有不符合小微标准的伙伴企业或关联企业,而且不是受托代工。
4)欧盟“数字综合法案”可能修改 Data Act,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

电池法规部分适用:适用于内置或随附锂电池的产品,例如运动相机、电池供电的监控头、带电池的行车记录仪、数码相机。

Regulation (EU) 2023/1542 (Batteries Regulation) · 分阶段适用中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适用于内置或随附锂电池的产品,例如运动相机、电池供电的监控头、带电池的行车记录仪、数码相机。只用超级电容的行车记录仪不含“电池”,不适用。

卖家要做什么:
1)电池须满足 CE 和合格要求(自 2024-08-18)。
2)在德国和法国履行电池 EPR(自 2025-08-18):
- 德国:在 stiftung ear 注册(非德国企业必须通过德国授权代表),并在 2026-01-15 前加入一家 OfH(生产者责任组织);Batt-Reg.-Nr. 要写在报价和发票上。
- 法国:加入 ecosystem 或 Batribox(Screlec)。
3)第 13 条的电池标签要求:实施法规还是草案,目前尚未强制。
4)自 2027-02-18 起,便携电池必须可由终端用户方便地拆卸和更换(第 11(1) 条);还要随附拆换说明和安全信息,并长期在线公开。有两类例外:
- 第 11(2)(a) 条:专为经常溅水、水流冲击或浸水环境设计、并且需要清洗冲洗的设备,在出于用户和设备安全确有必要时,可以设计为只由独立专业人员拆换。防水运动相机可评估是否适用。
- 第 11(3) 条:需要持续供电、且出于安全原因(或对以采集数据为主要功能的产品,出于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与电池永久连接的产品,不适用第 11(1) 条。
5)尽职调查义务推迟到 2027-08-18,而且只针对大企业。
6)运输时提供 UN 38.3 测试报告;电芯安全一般按 EN 62133-2 评估。

REACH 法规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适用:摄像头含塑料、橡胶和线缆,属于“物品”。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REACH); Regulation (EU) 2019/1021 (POPs) · 在执行中

为什么适用:适用:摄像头含塑料、橡胶和线缆,属于“物品”。

卖家要做什么:
1)SVHC 含量超过 0.1% 时,按 REACH 第 33 条向客户传递信息。作为欧盟进口商,还可能需要做 SCIP 通报,依据是废弃物框架指令第 9(1)(i) 条。
2)REACH 附件XVII第50项(entry 50):长期或反复接触皮肤的橡胶/塑料部件(如运动相机头带、胸带、硅胶套),8 种多环芳烃(PAH)每种 ≤1 mg/kg。
3)REACH 附件XVII第63项(entry 63):PVC 线材含铅 ≤0.1%(自 2024-11-29)。
4)POPs 法规:禁止含短链氯化石蜡(SCCP)、多溴二苯醚(PBDE)等。瑞典主管机构的通报(编号 SR/02891/26)中,USB 线的 SCCP 含量达 2.05%。
5)PFHxA 限制:相机本体一般不涉及;随附的纺织类相机包、背带从 2027-10-10 起受限。

WEEE 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适用:附件 IV 第 5 类“小型设备”明确列出 video cameras。

Directive 2012/19/EU (WEEE) · 在执行中

为什么适用:适用:附件 IV 第 5 类“小型设备”明确列出 video cameras。网络/IP 摄像头也可能被归为第 6 类“小型 IT 及通信设备”。带有面积超过 100 cm² 屏幕的产品(如带约 7 英寸屏幕的婴儿监视器套装或行车记录仪)属于第 2 类“屏幕类设备”。

卖家要做什么:
1)产品上印有带横杠的垃圾桶标志(EN 50419)。
2)在每个销售国分别注册并履行回收义务:
- 德国在 stiftung ear 注册,非德国企业必须指定德国授权代表;WEEE-Reg.-Nr. 须写在商品报价和发票上(ElektroG §6(3),平台自 2023-07-01 起核查注册);B2C 设备注册须提供破产担保(§7)。
- 法国加入 ecosystem 或 Ecologic,并取得 IDU。
详见 EPR 部分。
3)在德国,具体设备类别用 stiftung ear 的“Gerätezuordnung”工具确认。

待机/关机能耗生态设计法规部分适用:附件所列消费类设备包括 video cameras,但只限依靠市电工作的设备(通过外置适配器供电也算)。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826 (off mode, standby and networked standby) · 在执行中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附件所列消费类设备包括 video cameras,但只限依靠市电工作的设备(通过外置适配器供电也算)。电池供电、由电脑 USB 供电或车载 12 V 供电的摄像头不在范围内。

卖家要做什么:
适用于插电式摄像头:
- 联网待机功率 ≤2.00 W(非 HiNA 设备,自 2025-05-09);
- 待机和关机模式要满足附件中的限值,这些限值在 2027-05-09 进一步收紧;
- 须具备电源管理功能,并在技术文件和说明中提供测量数据。
附件要求设备提供关机或待机模式,“除非这不适合预期用途”。需要 24 小时持续录像的监控头可以据此主张例外,建议在技术文件中写明理由。

外置电源适配器生态设计法规部分适用:随产品附送外置电源适配器时适用,因为附件 I 所列设备包括 video cameras。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1782 (external power supplies) · 在执行中:(EU) 2019/1782 适用至 2028-12-13。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5/2052 自 2028-12-14 起适用,并废止 2019/1782(第 8 条、第 10 条)。2025-12-14 至 2028-12-14 期间投放、已符合 2025/2052 的外置电源,视为符合 2019/1782(第 9(3) 条)。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随产品附送外置电源适配器时适用,因为附件 I 所列设备包括 video cameras。只附 USB 线、不附适配器的不适用。有源 PoE 注入器被明确排除在外。

卖家要做什么:
适配器须满足平均效率和空载功耗限值,并在说明书或免费网站上提供效率等信息。建议向适配器供应商索取 CE/DoC 和能效测试报告。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适用:所有带包装销售的摄像头。

Regulation (EU) 2025/40 (PPWR) · 在执行中(自 2026-08-12)

为什么适用:适用:所有带包装销售的摄像头。自 2026-08-12 起适用。

卖家要做什么:
满足包装最小化等要求;统一分类标签将在后续阶段适用。在德国和法国还要履行包装 EPR:
- 德国:自 2026-08-12 起,PPWR 直接适用,《包装法实施法》VerpackDG(Verpackungsrecht-Durchführungsgesetz)取代 VerpackG(中等可信度,以 gesetze-im-internet.de 公布文本为准)。在 LUCID 注册并加入双元系统。自 2026-08-12 起(PPWR 第 45(3) 条,结合第 3(1)(15)(c)(d) 点),在德国没有机构、直接向德国终端用户销售带包装产品的境外卖家(包括中国卖家),须书面指定德国包装 EPR 授权代表(Bevollmächtigter);LUCID 注册仍须卖家本人完成,并在注册中登记该代表。
- 法国:加入 Citeo 或 Léko 等生态组织,按 Triman/Info‑tri 标注。自 2026-07-10 起,在法国境外设立的生产者须为其涉及的 REP 类别(含家用包装)书面指定法国 mandataire(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41-10-9-1,loi n° 2026-602)。

玩具安全指令(仅儿童相机)部分适用:只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 14 岁以下儿童玩耍使用的儿童数码相机。

Directive 2009/48/EC on the safety of toys (Regulation (EU) 2025/2509 applies from 2030-08-01) · 在执行中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只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 14 岁以下儿童玩耍使用的儿童数码相机。普通相机不适用。

卖家要做什么:
儿童相机除 RoHS、EMC/RED、电池法规外,还要按玩具指令办理:
- 标准:EN 71-1、EN 71-2、EN 71-3,以及 EN IEC 62115(电动玩具);
- 年龄警示语;
- CE 标志,以及制造商和进口商信息;
- 玩具技术文件。
带 Wi‑Fi 或蓝牙的儿童相机还适用 RED 第 3(3)(e) 条(EN 18031-2,含家长控制限制);能联网并能拍摄的,从 2027-12-11 起属于《网络韧性法案》(CRA)第 I 类重要产品。新的玩具安全法规 (EU) 2025/2509 自 2030-08-01 起适用。
实证:瑞典主管机构于 2026 年 10 月通过 Safety Gate 发布的两起通报(编号 SR/02920/26、SR/02891/26)均涉及中国原产儿童相机,问题集中在 RoHS 和 POPs。

德国:禁止伪装窃拍设备(TDDDG §8)部分适用:只针对伪装成其他物品或藏在日用品中、特别适合并用于在他人不察觉时窃听或拍摄的电信设备。

Telekommunikation-Digitale-Dienste-Datenschutz-Gesetz (TDDDG) § 8 – Missbrauch von Telekommunikationsanlagen · 在执行中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只针对伪装成其他物品或藏在日用品中、特别适合并用于在他人不察觉时窃听或拍摄的电信设备。普通摄像头不受影响。

卖家要做什么:
1)在德国,持有、制造、在市场上提供、进口这类设备都是违法的。常见的有针孔摄像头、充电头摄像头、烟感摄像头、时钟摄像头、笔形摄像头、纽扣摄像头等。条文用的是“电信设备”一词,执法上主要针对能发送或传输信号(如 Wi‑Fi、蓝牙、移动网络)的设备(此点置信度中等)。
2)如果拍摄功能在正常使用时不能被被拍者明显识别,就视为“用于秘密拍摄”。
3)以“可以秘密窃听或拍摄”为卖点做公开宣传也被禁止(§8 第 6 款)。
4)由 BNetzA 执法,专门邮箱为 [email protected]。
5)卖家要做:不要在德国上架这类产品;普通摄像头的 listing 不要用 versteckt、Spy、偷拍之类描述;镜头和工作指示灯要明显可见。

法国:刑法第 226-1 条(侵犯私生活)部分适用:这一条处罚的是“使用”行为。

Code pénal, article 226-1 · 在执行中(现行版本自 2024-03-23)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这一条处罚的是“使用”行为。未经同意拍摄、录制或传输他人在私人场所的影像,或未经同意获取他人位置,可处 1 年监禁和 4.5 万欧元罚金;由配偶、伴侣实施的,加重为 2 年监禁和 6 万欧元罚金。

卖家要做什么:
卖家本身一般不因销售普通摄像头而违反本条。但监控头和行车记录仪的说明书宜提示用户:拍到他人或公共区域时,要遵守 GDPR 和 CNIL 的规定。涉及“偷拍”的宣传另受第 226-3 条约束,见下一条。

法国:刑法第 226-3 条(窃听设备管制及偷拍广告)部分适用:只涉及两种情形。

Code pénal, article 226-3 · 在执行中(现行版本自 2020-08-01)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只涉及两种情形。
- 清单设备:列入依最高行政法院法令制定的清单的设备(主要是远程窃听对话类设备),未经部长级授权就制造、进口、持有、展示、销售,属于犯罪。
- 广告:为可能用于实施第 226-1 条犯罪的设备做广告,而且广告构成教唆实施该犯罪的,也属于犯罪。
普通摄像头的正常销售不受影响。

卖家要做什么:
1)处罚:5 年监禁和 30 万欧元罚金。
2)在法国站不要用“偷拍”“隐藏拍摄他人”“监视伴侣”之类的卖点宣传,这类内容可能被认定为教唆性广告。
3)带远程收音或窃听功能的伪装设备,要先确认是否在管制清单上;在清单上的,未经授权不得销售。
4)法国没有类似德国 TDDDG §8 那样对伪装摄像头的全面禁售(置信度中等),但上述广告禁令适用范围很广。

法国:禁止销毁未售非食品新品适用:横向规则,适用于在法国销售的所有非食品类商品,不只是纺织品和箱包,摄像头同样包括在内。

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icle L541-15-8 · 在执行中

为什么适用:适用:横向规则,适用于在法国销售的所有非食品类商品,不只是纺织品和箱包,摄像头同样包括在内。

卖家要做什么:
新的非食品未售商品须再利用(含捐赠)或回收,禁止销毁。

新产品责任指令适用:对 2026-12-09 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适用。

Directive (EU) 2024/2853 on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 · 将于 2026-12-09 起适用

为什么适用:适用:对 2026-12-09 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适用。软件和网络安全缺陷也可能构成产品缺陷。

卖家要做什么:
欧盟进口商、授权代表、履约服务商都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网络安全更新不足导致损害(例如被入侵造成隐私泄露),也可能被追责。建议购买覆盖欧盟的产品责任险,并保留技术文件和固件更新记录。

绿色宣传(《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部分适用:横向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商品页或包装上做环保宣传的消费品,只在做环保宣传时适用。

Directive (EU) 2024/825 (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 在执行中(自 2026-09-27)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横向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商品页或包装上做环保宣传的消费品,只在做环保宣传时适用。自 2026-09-27 起在各成员国适用(德国 UWG,法国 Code de la consommation)。

卖家要做什么:
1)禁止没有依据的笼统环保宣称(如“环保”“绿色”)。
2)禁止把法定要求当卖点。
3)禁止仅凭碳抵消宣称“碳中和”。

强迫劳动产品禁令适用:横向规则,适用于所有产品,不只是纺织品和箱包。

Regulation (EU) 2024/3015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 · 将于 2027-12-14 起适用

为什么适用:适用:横向规则,适用于所有产品,不只是纺织品和箱包。

卖家要做什么:
2027-12-14 起适用于所有产品: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

能源标签法规不适用:目前没有针对摄像头或相机的能源标签授权法规。

Regulation (EU) 2017/1369 (energy labelling framework) · 不适用

为什么适用:不适用:目前没有针对摄像头或相机的能源标签授权法规。

卖家要做什么:
不需要能源标签,也不需要在 EPREL 登记。注意不要和随附适配器的生态设计要求混淆。

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ESPR)不适用(目前):还没有针对摄像头的 ESPR 授权法规。

Regulation (EU) 2024/1781 (ESPR) · 不适用(关注中)

为什么适用:不适用(目前):还没有针对摄像头的 ESPR 授权法规。禁止销毁未售出产品的规定目前只针对服装和鞋类。

卖家要做什么:
目前不需要数字产品护照,也没有维修性评分要求。法国的维修指数和耐用性指数也不包括摄像头。后续值得关注 ESPR 的工作计划。注意:法国本国法另外禁止销毁未售非食品新品(Code de l'environnement L541-15-8),摄像头也适用,见“法国:禁止销毁未售非食品新品”一条。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注册

EPR:卖家要为包装、电器、电池等回收付费,并在当地登记。没有登记号,平台可能下架你的商品。

国家类别登记机构平台是否核查
DE电子电气设备(WEEE / ElektroG)stiftung ear(EAR)。非德国企业不能自己注册,必须指定德国授权代表(Bevollmächtigter)代为注册。B2C 设备注册须提供破产担保(ElektroG §6(1) 结合 §7)。平台必须核查。
- ElektroG §6(2):生产者未注册或注册不当时,经销商不得销售,电商平台不得允许其上架,履约服务商不得为其仓储、包装、贴地址或发货。平台自 2023-07-01 起核查注册。
- §6(3):WEEE-Reg.-Nr. 须写在商品报价/listing 和发票上。
- §7:B2C 设备注册须提供破产担保。
摄像头通常归第 5 类“Kleingeräte”;网络/IP 摄像头可能归第 6 类“kleine IT- und TK-Geräte”;带有面积超过 100 cm² 屏幕的产品归第 2 类。具体用 stiftung ear 的 Gerätezuordnung 工具确认。
DE电池(BattDG)stiftung ear 电池注册,并加入一家 OfH(生产者责任组织),截止日期为 2026-01-15。在德国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不能自己注册,必须指定一名德国授权代表(每个生产者只能有一名)。会被核查。依据 BattDG §4(3),生产者未注册时,经销商不得销售其电池,履约服务商不得为其电池仓储、包装、贴地址或发货。§4 没有单独规定电商平台的义务。Batt-Reg.-Nr. 必须写在报价和发票上。只有内置或随附电池的摄像头需要办理。
DE包装(VerpackDG / LUCID)ZSVR 的 LUCID 包装注册(必须由卖家本人注册,不能委托),并与双元系统签约。自 2026-08-12 起(PPWR 第 45(3) 条,结合第 3(1)(15)(c)(d) 点),在德国没有机构、直接向德国终端用户销售带包装产品的境外卖家(包括中国卖家),须书面指定德国包装 EPR 授权代表(Bevollmächtigter)。LUCID 注册仍须卖家本人完成,并在注册中登记该代表。必须核查:平台和履约服务商要检查 LUCID 注册。自 2026-08-12 起,PPWR 直接适用,《包装法实施法》VerpackDG(Verpackungsrecht-Durchführungsgesetz)取代 VerpackG(中等可信度,以 gesetze-im-internet.de 公布文本为准)。
FR电子电气设备(DEEE)ecosystem 或 Ecologic,在 ADEME SYDEREP 登记后取得 IDU(唯一识别号)。自 2026-07-10 起,在法国境外设立的生产者须为其涉及的 REP 类别(含 DEEE)书面指定法国 mandataire(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41-10-9-1,loi n° 2026-602)。会被核查。
- IDU 必须写在销售条款(CGV)或其他合同文件中,以及公司网站上。
- 家用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分摊费(eco-participation)必须与价格分开、清楚显示,并写在发票上,网店同样适用。
- Triman 和 Info‑tri(中等可信度):属 DEEE REP 的家用电器,本身须提供 Triman 和 Info‑tri 分类说明(Code de l'environnement L541-9-3,可按生态组织指引放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网站上),同时保留 WEEE 划叉垃圾桶标志。发布前对照 ecosystem 或 Ecologic 的 Info‑tri DEEE 指引,确认电器能否免印 Triman 图标。
- 按 AGEC 法第 13 条,在产品页提供环境特性信息。
平台核查卖家 EPR 合规的依据是 Code de l'environnement L541-10-9(置信度中等)。
FR电池(Piles et accumulateurs)ecosystem(已并入原 Corepile)或 Batribox(Screlec)。两者于 2025-08-11 获批覆盖全部电池类别,有效期至 2030-12-31。需在 SYDEREP 登记。自 2026-07-10 起,在法国境外设立的生产者须为其涉及的 REP 类别(含电池)书面指定法国 mandataire(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41-10-9-1,loi n° 2026-602)。电池环保分摊费的价目表须在销售点公示,网店要在每个含电池产品的页面提供链接。按 L541-10-9 的逻辑,平台通常会要求卖家提供电池类 IDU(置信度中等)。只有内置或随附电池的摄像头需要办理。
FR家用包装(Emballages ménagers)Citeo、Léko 或 Adelphe 等获批生态组织。需在 SYDEREP 取得包装类 IDU,并做 Triman/Info‑tri 标注。自 2026-07-10 起,在法国境外设立的生产者须为其涉及的 REP 类别(含家用包装)书面指定法国 mandataire(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41-10-9-1,loi n° 2026-602)。会被核查:平台会要求包装类 IDU(置信度中等)。儿童相机属于电子电气设备,一般走 DEEE 渠道,而不是玩具 EPR(置信度较低,建议与生态组织确认)。
FR图文纸张(papiers graphiques,说明书、宣传页)Citeo。法国另有图文纸张 REP(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41-10-1 1°),由 Citeo 负责。附纸质说明书或宣传页的摄像头需要确认:随产品附带的说明书是否须申报、由谁申报,以 Citeo 的申报指南为准(中等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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