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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欧盟 €3 小包关税:11 月 1 日前后还有两件事要准备

逐条核对法规原文、欧委会指南和德法海关说明 · 信息截至 2026-10-14

最近我把欧盟 €3 小包关税的几份官方材料逐条对了一遍:法规原文、欧委会海关指南(2026 年 10 月 5 日版),以及德国和法国海关的官方说明。中文圈流传的说法有几处和原文对不上,整理出来给大家参考。主要结论后面附了官方链接,方便大家自己核对。还没定的事,以及官方文本之间有出入的地方,我都单独标出来了。信息截至 2026 年 10 月 14 日,如有错漏欢迎指正。

一、最急的:11 月 1 日前后的两件事

1. 产品标识(PID)11 月 1 日起强制

7 月 1 日起可以自愿填写,11 月 1 日起强制(授权条例 (EU) 2026/1022 第 2 条第 3 款)。每个申报 item 要提供:

三项对应的申报代码是 C127/C128/C129。PID 是申报数据。法国海关答问说明:包裹上不必贴 PID 标签;PID 从 11 月 1 日起必填;邮政渠道如果始发国邮政没有传送这项数据,申报会被拒。

适用范围上有个出入,目前仍未定:法规附件原文写的是所有远程销售,不限金额;欧委会 10 月 5 日版指南说正在修改,改成只限 ≤150 欧;德国海关已经按 ≤150 欧说明。

2. 欧盟处理费(Union handling fee):每 item €2,预计 11 月 1 日起

二、€3 怎么收:按申报行,不按包裹,也不按件数

举例(不含增值税和物流商服务费):

包裹内容 申报行 €3 关税 加 €2 处理费后(预计 11 月起)
5 条同款狗绳(HS 4201) 1 行 €3 €5
3 条狗绳 + 1 个夹扣式 LED 灯(灯可能归 8513,以实际归类为准) 2 行 €6 €10
同一款狗绳按颜色拆成 5 行申报 5 行 €15 €25

相同商品分成多行申报,每行都收(2026/1022 序言第 4 点;同一条序言也说明,相同商品可以合并在一行申报)。不同税号的商品不能按最高税率归到同一行(实施条例 2026/1200 修改后的实施条例 2015/2447 第 222、228 条)。低客单价、多品类的包裹,行数对成本的影响可能比较明显。

退货:≤150 欧的远程销售货物退回时,已经不能再以退货为由撤销申报、拿回 €3。这是因为 2026/1022 修改了授权条例 2015/2446 第 148 条第 3 款。法国海关答问说,能退的只剩海关法典第 116 条规定的情形。处理费也不退。

三、不走 IOSS、走商业快递,能绕开 €3 吗?

按目前的官方口径,不能。

不少文章说"只有 IOSS 和邮政小包收 €3,非 IOSS 快递按正常税率"。依据是 2026/382 第 2 条的字面意思,它只列了两种情况:

但 (b) 引用的是授权条例 2015/2446 第 1 条第 (24) 点的定义,而这个定义从 7 月 1 日起被 (EU) 2026/1022 改写了。现在它指的是:单票价值不超过 150 欧、以远程销售方式卖出的商品,不再看承运人是邮政还是快递。新定义排除了两类货:

这里的"远程销售"指增值税指令 2006/112/EC 第 14 条第 4 款里的"从第三国进口货物的远程销售":卖出时货还在欧盟以外,由卖家发货或代为安排发货给欧盟的消费者。

欧委会指南第 4 节、Access2Markets、德国海关、法国海关都按这个口径执行:只要是 ≤150 欧的 B2C 远程销售,不论走 IOSS、特殊安排还是普通进口增值税,也不论用 H1、H6 还是 H7 申报,都按行收 €3。唯一的例外是上面说的优惠原产地。

有争议、必须说清楚的一点:

如果你的报关行或物流商说法不同,可以请对方给出依据,以目的国海关的书面说明为准。

非 IOSS 卖家还要注意:≤150 欧的非 IOSS 远程销售,必须在目的地成员国申报(实施条例 (EU) 2026/1200 修改后的实施条例 2015/2447 第 221 条第 4 款)。在比利时、荷兰集中清关、再分发到别国的做法,现在只有 IOSS 货还能用。

另外,2026/382 第 3 条要求欧委会最晚 10 月 1 日、之后每月评估一次是否出现绕开 IOSS 的贸易转移;如果有,必要时可以提议把 €3 扩大到所有 ≤150 欧的货。截至 10 月 14 日,我没查到公开的评估结果或提案(未核实)。非 IOSS 的远程销售 7 月起已经在 €3 范围内,所以就算提出扩大,主要涉及的也是目前不在范围内的 ≤150 欧货物,比如非远程销售的货。对直发卖家的直接影响可能有限,这是我的推断。

四、直发 vs 头程备货到 FBA / 海外仓

模式 €3 关税 €2 处理费 说明
B2C 直发 ≤150 欧(IOSS 或非 IOSS,邮政或快递) 收,按行 收(预计 11 月起) 增值税另算
B2C 直发 >150 欧 不适用 收(预计 11 月起) 正常关税 + 进口增值税(IOSS 只适用于 ≤150 欧)
头程备货进 FBA/海外仓,清关后再卖 不收(属 B2B 进口) 不收 正常关税 + 进口增值税
进口前已逐单卖出、整批进海关保税仓 收 收(预计 11 月起) 仍算远程销售(指南 4.2 节)

补充几点:

五、反规避条款:别把直发包裹包装成"B2B 大货"

实施条例 2026/1200 在实施条例 2015/2447 中新增了第 243 条第 5 款,参照的是欧盟法院 C-7/08 Har Vaessen 案。规则是:货物进境前经过多次销售,只要其中一次是远程销售,海关就只按远程销售处理。

指南 4.4 节列出的识别信号包括:

一旦被认定为远程销售,海关可以按每行 €3 重算(处理费开征后再加处理费),也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者要求撤销后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不能再用 IOSS。关键是交易事实,也就是货在进口前是否已经卖给了具体消费者。面单只是海关的识别信号之一。

六、可以先跟物流商/报关行核对的事

  1. 问清物流商或报关行:走 H7 还是 H1?按什么粒度分行?€3 和 €2 是预收还是到付?海关改归类、拆行后产生的差额由谁承担?
  2. 核对 SKU 和 HS 6 位 / CN 8 位 / TARIC 10 位的对照,看看有没有同款商品被无意中拆成了多行。
  3. 准备 PID 数据(商户编号、制造商型号,有的话加上 EAN),在 11 月 1 日前和物流商或报关行确认数据怎么传。
  4. 按"每行 €3 + 增值税"重新算一遍低客单价、多品类包裹的成本和退货成本;处理费开征后再加每行 €2。€3 和处理费在退货时一般都不退。
  5. 不走 IOSS 的:确认是在目的国申报,确认欧盟境内的间接代理人是谁。
  6. 做海外仓的:确认头程大货里有没有在进口前就已经卖给具体消费者的货。有的话,按规定属于远程销售。
  7. 留意 C(2026)6694 在 OJ 上的公布日期。

七、常见误读


以上为公开官方资料的整理,属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或报关建议,具体以目的国海关和你的报关行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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