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欧盟 €3 小包关税:11 月 1 日前后还有两件事要准备
逐条核对法规原文、欧委会指南和德法海关说明 · 信息截至 2026-10-14
最近我把欧盟 €3 小包关税的几份官方材料逐条对了一遍:法规原文、欧委会海关指南(2026 年 10 月 5 日版),以及德国和法国海关的官方说明。中文圈流传的说法有几处和原文对不上,整理出来给大家参考。主要结论后面附了官方链接,方便大家自己核对。还没定的事,以及官方文本之间有出入的地方,我都单独标出来了。信息截至 2026 年 10 月 14 日,如有错漏欢迎指正。
一、最急的:11 月 1 日前后的两件事
1. 产品标识(PID)11 月 1 日起强制
7 月 1 日起可以自愿填写,11 月 1 日起强制(授权条例 (EU) 2026/1022 第 2 条第 3 款)。每个申报 item 要提供:
- 商户产品编号,比如电商平台上的商品编号;
- 制造商的型号或编号;
- 有 EAN/GTIN 这类标准编码的,也要一起填。
三项对应的申报代码是 C127/C128/C129。PID 是申报数据。法国海关答问说明:包裹上不必贴 PID 标签;PID 从 11 月 1 日起必填;邮政渠道如果始发国邮政没有传送这项数据,申报会被拒。
适用范围上有个出入,目前仍未定:法规附件原文写的是所有远程销售,不限金额;欧委会 10 月 5 日版指南说正在修改,改成只限 ≤150 欧;德国海关已经按 ≤150 欧说明。
2. 欧盟处理费(Union handling fee):每 item €2,预计 11 月 1 日起
- 法律依据是新《欧盟海关法典》(EU) 2026/2108 第 20 条第 2 款。这部法典 9 月 20 日生效,大部分条款 2027 年 9 月 21 日起才适用,处理费条款单独提前。金额由欧委会 9 月 21 日通过的授权法规 C(2026)6694 定为每 item €2。按欧委会指南和德国海关的说明,处理费和 €3 一样,实际按申报行收。
- 适用于所有远程销售(B2C 直发)。走 IOSS 的也收,超过 150 欧的包裹也收;B2B 备货进口不收。
- 不可退。申报被撤销、货物被拒绝放行或者退回,都不退(第 20 条第 6 款)。按欧委会指南,处理费还要计增值税。
- 【注意】开征日期在法律上还没有定:
- C(2026)6694 目前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审查期内(新法典第 282 条第 7 款,从 9 月 21 日通知起算 30 天)。
- 审查期过后,它在欧盟官方公报(OJ)公布后生效,生效 10 天后开始收。截至 10 月 14 日,我没查到它在 OJ 上公布。
- 德国海关的写法是:€2 依据的是"尚未最终通过"的草案,"按目前情况"11 月 1 日起收。
- "11 月 1 日"是欧委会公布的日期(见 TAXUD 海关改革页 10 月 7 日的消息),最终以 OJ 公布为准。
二、€3 怎么收:按申报行,不按包裹,也不按件数
- 期限:原来 ≤150 欧免关税的规定 7 月 1 日起取消,€3 关税的适用期是 2026-07-01 至 2028-07-01(理事会条例 (EU) 2026/382 第 2 条)。欧委会要在 2027 年 12 月 1 日前评估,欧盟集中式海关 IT 系统(指南里叫"海关数据中心")能否在 2028 年 7 月 1 日前上线;如果不能,可以提议延期(第 3 条第 2 款)。按欧委会指南,€3 期满后,远程销售不论金额都按正常税率征关税。
- "item"的意思:同一票货里税号、品名描述相同的商品;用 H1 申报时,原产地也要相同。这个定义在授权条例 2015/2446 第 1 条第 (61) 点,是 2026/1022 新增的。实务上系统按申报行自动收,和这一行里有几件无关(欧委会指南 5.2 节)。
- 申报方式会影响行数:H7 按 HS 6 位分行,H6 按 CN 8 位,H1 按 TARIC 10 位加原产地。举个例子:三种 CN 8 位相同、TARIC 10 位不同的商品,用 H6/H7 申报可以合成 1 行,收 €3;用 H1 要拆成 3 行,收 €9(Access2Markets 的例子)。7 月 1 日起 H6 只限邮政承运的货,所以快递一般走 H7 或 H1;禁限类和消费税类商品必须走 H1。
- €3 取代从价关税。欧委会指南(3.1 节)认为它也取代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但这是欧委会的解读,条例条文没有逐字写明。
- 增值税另算。走 IOSS 的,在销售时收;不走 IOSS 的(特殊安排或普通进口增值税),在进口时交。按法国海关答问,后一种情况下 €3 要计入增值税税基。
举例(不含增值税和物流商服务费):
| 包裹内容 | 申报行 | €3 关税 | 加 €2 处理费后(预计 11 月起) |
|---|---|---|---|
| 5 条同款狗绳(HS 4201) | 1 行 | €3 | €5 |
| 3 条狗绳 + 1 个夹扣式 LED 灯(灯可能归 8513,以实际归类为准) | 2 行 | €6 | €10 |
| 同一款狗绳按颜色拆成 5 行申报 | 5 行 | €15 | €25 |
相同商品分成多行申报,每行都收(2026/1022 序言第 4 点;同一条序言也说明,相同商品可以合并在一行申报)。不同税号的商品不能按最高税率归到同一行(实施条例 2026/1200 修改后的实施条例 2015/2447 第 222、228 条)。低客单价、多品类的包裹,行数对成本的影响可能比较明显。
退货:≤150 欧的远程销售货物退回时,已经不能再以退货为由撤销申报、拿回 €3。这是因为 2026/1022 修改了授权条例 2015/2446 第 148 条第 3 款。法国海关答问说,能退的只剩海关法典第 116 条规定的情形。处理费也不退。
三、不走 IOSS、走商业快递,能绕开 €3 吗?
按目前的官方口径,不能。
不少文章说"只有 IOSS 和邮政小包收 €3,非 IOSS 快递按正常税率"。依据是 2026/382 第 2 条的字面意思,它只列了两种情况:
- (a) 享受 IOSS 进口增值税豁免的货;
- (b) "邮政小包"(postal consignment)。
但 (b) 引用的是授权条例 2015/2446 第 1 条第 (24) 点的定义,而这个定义从 7 月 1 日起被 (EU) 2026/1022 改写了。现在它指的是:单票价值不超过 150 欧、以远程销售方式卖出的商品,不再看承运人是邮政还是快递。新定义排除了两类货:
- IOSS 货:不在这个定义里,是因为已经由 (a) 项覆盖,照样收 €3;
- 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货:中国和欧盟没有自贸协定,也不在欧盟普惠制受惠国名单里,所以对中国原产货基本用不上。
这里的"远程销售"指增值税指令 2006/112/EC 第 14 条第 4 款里的"从第三国进口货物的远程销售":卖出时货还在欧盟以外,由卖家发货或代为安排发货给欧盟的消费者。
欧委会指南第 4 节、Access2Markets、德国海关、法国海关都按这个口径执行:只要是 ≤150 欧的 B2C 远程销售,不论走 IOSS、特殊安排还是普通进口增值税,也不论用 H1、H6 还是 H7 申报,都按行收 €3。唯一的例外是上面说的优惠原产地。
有争议、必须说清楚的一点:
- 理事会条例 2026/382 的序言第 6 点至今仍写着,共同海关税则"应继续适用"于未注册 IOSS 的经营者。这是理事会立法时的原意。后来欧委会通过授权法规改写了定义,才把非 IOSS 的远程销售也纳入 €3。
- 序言没有法律约束力。我没查到有人就此提起法律挑战,德法海关实际都按宽口径收。但理论上,用欧委会的授权法规扩大理事会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可能被质疑的。
- 部分二手资料,包括近期更新的英文、德文文章,仍然按窄口径写。
如果你的报关行或物流商说法不同,可以请对方给出依据,以目的国海关的书面说明为准。
非 IOSS 卖家还要注意:≤150 欧的非 IOSS 远程销售,必须在目的地成员国申报(实施条例 (EU) 2026/1200 修改后的实施条例 2015/2447 第 221 条第 4 款)。在比利时、荷兰集中清关、再分发到别国的做法,现在只有 IOSS 货还能用。
另外,2026/382 第 3 条要求欧委会最晚 10 月 1 日、之后每月评估一次是否出现绕开 IOSS 的贸易转移;如果有,必要时可以提议把 €3 扩大到所有 ≤150 欧的货。截至 10 月 14 日,我没查到公开的评估结果或提案(未核实)。非 IOSS 的远程销售 7 月起已经在 €3 范围内,所以就算提出扩大,主要涉及的也是目前不在范围内的 ≤150 欧货物,比如非远程销售的货。对直发卖家的直接影响可能有限,这是我的推断。
四、直发 vs 头程备货到 FBA / 海外仓
| 模式 | €3 关税 | €2 处理费 | 说明 |
|---|---|---|---|
| B2C 直发 ≤150 欧(IOSS 或非 IOSS,邮政或快递) | 收,按行 | 收(预计 11 月起) | 增值税另算 |
| B2C 直发 >150 欧 | 不适用 | 收(预计 11 月起) | 正常关税 + 进口增值税(IOSS 只适用于 ≤150 欧) |
| 头程备货进 FBA/海外仓,清关后再卖 | 不收(属 B2B 进口) | 不收 | 正常关税 + 进口增值税 |
| 进口前已逐单卖出、整批进海关保税仓 | 收 | 收(预计 11 月起) | 仍算远程销售(指南 4.2 节) |
补充几点:
- ≤150 欧的 B2B 货也不再免税,按正常税率征关税(法国海关答问)。
- 法国已经不允许 B2B 走 H7。德国海关要求 B2B 走 ATLAS-Zollbehandlung,而不是 ATLAS-IMPOST。
- 在保税仓存放期间才卖出的货,欧委会说正在修改授权条例第 201 条 (e) 项,把它纳入 €3,目前还没生效。
- 专门的"远程销售海关仓库"要到 2028 年 7 月 1 日才有。
五、反规避条款:别把直发包裹包装成"B2B 大货"
实施条例 2026/1200 在实施条例 2015/2447 中新增了第 243 条第 5 款,参照的是欧盟法院 C-7/08 Har Vaessen 案。规则是:货物进境前经过多次销售,只要其中一次是远程销售,海关就只按远程销售处理。
指南 4.4 节列出的识别信号包括:
- 整批货里有按单个订单贴的面单、条码或二维码;
- 申报频率;
- 经营者的业务特征;
- H1 申报里缺"买方"信息。
一旦被认定为远程销售,海关可以按每行 €3 重算(处理费开征后再加处理费),也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者要求撤销后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不能再用 IOSS。关键是交易事实,也就是货在进口前是否已经卖给了具体消费者。面单只是海关的识别信号之一。
六、可以先跟物流商/报关行核对的事
- 问清物流商或报关行:走 H7 还是 H1?按什么粒度分行?€3 和 €2 是预收还是到付?海关改归类、拆行后产生的差额由谁承担?
- 核对 SKU 和 HS 6 位 / CN 8 位 / TARIC 10 位的对照,看看有没有同款商品被无意中拆成了多行。
- 准备 PID 数据(商户编号、制造商型号,有的话加上 EAN),在 11 月 1 日前和物流商或报关行确认数据怎么传。
- 按"每行 €3 + 增值税"重新算一遍低客单价、多品类包裹的成本和退货成本;处理费开征后再加每行 €2。€3 和处理费在退货时一般都不退。
- 不走 IOSS 的:确认是在目的国申报,确认欧盟境内的间接代理人是谁。
- 做海外仓的:确认头程大货里有没有在进口前就已经卖给具体消费者的货。有的话,按规定属于远程销售。
- 留意 C(2026)6694 在 OJ 上的公布日期。
七、常见误读
- "每个包裹 €3":错,按申报行收。
- "每件商品 €3":错,同一行里有多件也只收一次。
- "欧盟暂停征小包关税":7 月 1 日停的是法国本国从 3 月 1 日起征收的小包税(按品类每类 €2)。法国海关称这项税已于 7 月 1 日废止,法国政府公告用的词是"暂停"。欧盟 €3 当天照常生效。
- "处理费每包裹 €5 / 2028 年才开始 / 走欧盟仓库能降到 0.5 欧":C(2026)6694 定的是每 item €2,预计 11 月起收,待 OJ 公布。"€5"是把 €3 和 €2 加在一起,又误当成按包裹收。专门的远程销售海关仓库及其较低费率是 2028 年 7 月以后的安排,金额还没定。
以上为公开官方资料的整理,属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或报关建议,具体以目的国海关和你的报关行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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