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类 · 户外运动
电助力自行车(e-bike)
欧盟海关编码 CN 8711 60 10 · Bicycles, tricycles and quadricycles, with pedal assistance, with an auxiliary electric motor with a continuous rated power <= 250 W
本编码CN 8711 60 10包括带踏板助力、辅助电机额定连续功率≤250 W的自行车、三轮车和四轮车。
【包括】
- 城市和通勤电助力车
- 电助力山地车(E-MTB)
- 折叠电助力车
- 电助力货运车(两轮、三轮、四轮均可)
- 成人电助力三轮车
整车即使拆散装箱,只要连同电池和充电器一起报关,仍按整车归入本编码(归类总规则2(a))。
【注意】海关编码只看两点:有踏板助力,功率≤250 W。道路法规还另有要求:
- 欧盟168/2013第2(2)(h)条:停止踩踏时须断电,车速达到25 km/h前须逐步减弱并切断助力。
- 德国StVG第1条第3款:推行助力(Schiebehilfe)最高6 km/h。
不满足这些条件的车,即使报了本编码,上路时也按机动车管理。
【不在本编码:常见边界产品】
- 归8711 60 90:电机>250 W的助力车、45 km/h的S-Pedelec、带油门可以不踩踏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其中带踏板助力的车型(TARIC 8711 60 90 10)同样要交对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TARIC 2026-10-14核实)。
- 归8711 60 90: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本站另有页面)。
- 归8712 00:无电机的普通自行车。TARIC 8712 00 30原产中国:关税14%,另加反倾销税48.5%(Reg (EU) 2025/2146,2025-10-24起,TARIC 2026-10-14核实)。
- 单独进口的零部件:电池归8507 60,充电器归8504 40,车架归8714 91。改装套件(轮毂电机、控制器、电池)一般按零件或各组件分别归类(8714、8501、8507等),以欧盟预裁定(BTI)为准。
- 归9503:玩具类儿童电动骑乘车。但真正的儿童电助力自行车仍归本编码,按机械产品管理。
- 归8713 90:电动轮椅。
- 归8711 10:带内燃辅助发动机的自行车。
每月进口额(近 36 个月)
深色为最近 12 个月。看季节性:哪几个月是进货高峰,就是你最晚要备好货的时间。
哪些国家进口最多
| 国家/地区 | 12 个月进口额 | 占欧盟 | 同比 |
|---|---|---|---|
| 荷兰 | €5,415 万 | 50.3% | +100.0% |
| 法国 | €1,795 万 | 16.7% | +21.0% |
| 西班牙 | €1,282 万 | 11.9% | +219.7% |
| 波兰 | €1,093 万 | 10.2% | +417.1% |
| 意大利 | €361 万 | 3.4% | -12.1% |
| 比利时 | €228 万 | 2.1% | — |
| 德国 | €194 万 | 1.8% | +230.4% |
| 爱尔兰 | €81 万 | 0.8% | +314.4% |
| 保加利亚 | €8 万 | 0.1% | — |
| 葡萄牙 | €6 万 | 0.1% | — |
荷兰、比利时的数字常常偏高:大量货物在鹿特丹、安特卫普港清关后再运往德国、法国等地(所谓"鹿特丹效应")。看终端市场时,德国、法国、意大利、波兰的数字更接近当地真实需求。
关税
第三国关税(普通税率):原产中国:第三国关税6.00%(erga omnes常规税率)。
- 2017-01-01起适用。TARIC所列法律依据为CN附件法规(EU) 2016/1821(TARIC:R1618210)。
- 中国不享受优惠税率。
- TARIC于2026-10-14查询(SimDate 20261014),数据库更新至2026-10-13。
- 除关税外,还须缴进口增值税:德国19%,法国20%。
对华贸易救济(反倾销 / 反补贴):有,而且税率很高。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叠加征收,都在6%关税之外另征。计税基础是“到达欧盟边境的净价、完税前”(net, free-at-Union-frontier price, before duty,相当于CIF)。
【法律依据】
- 反倾销税: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120(2025-01-23通过,2025-01-24公布)。
- 反补贴税: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114。
- 两项均为到期复审的结果,TARIC显示2025-01-25起生效。按基本法规第11(2)条通常有效5年(至约2030年1月),除非启动新的复审。
- 适用范围:CN 8711 60 10和ex 8711 60 90(TARIC 8711 60 90 10),即所有带踏板助力的电动自行车,不论功率大小。
【各企业税率:反倾销 + 反补贴 = 合计,TARIC 2026-10-14逐项核实】
- 八方 Bodo Vehicle Group(C382):58.3% + 15.1% = 73.4%
- 捷安特电动车(昆山)Giant(C383):9.9% + 3.9% = 13.8%
- 金华 Vision 与永康 Hulong(C384):10.3% + 8.5% = 18.8%
- 苏州 Rununion(C385):62.1% + 17.2% = 79.3%
- 雅迪 Yadea(C463):37.4% + 10.7% = 48.1%
- 原调查中合作、列在附件I的其他企业(如C386):24.2% + 9.2% = 33.4%
- 列在附件II的合作企业:16.2% + 17.2% = 33.4%。后来新增的出口商附加码也是这个税率,包括899A Zhejiang Jollo、89AC Shenzhen Kinoway、89AD Zhejiang Feishen、89AE Jinhua Otmar、89AF Jinhua Seno、89CD Zhetai Vehicle (Jiangsu)。
- 反倾销调查未合作、反补贴调查合作的企业(附件III,如C488 Zhejiang Hangpai):70.1% + 9.2% = 79.3%
- 所有其他企业(C999):62.1% + 17.2% = 79.3%
【使用条件】商业发票上须附有法规规定格式的声明:写明生产企业和TARIC附加码,注明日期,并由开票方负责人签字。没有这份发票时,一律按“所有其他企业”税率征收,即合计79.3%。
【算一笔账】未列名的工厂:6% + 62.1% + 17.2% = CIF价的85.3%,之后再以此为基础征增值税。
【其他原产地】TARIC对本编码另设两项措施:
- 对中国以外的所有原产地设“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 statistic”(反倾销/反补贴统计监控),2017-10-20起;
- 对土耳其设“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 duty – Control”(反倾销/反补贴控制)。
申报中国以外的原产地时,须能证明真实原产地。
€150 以下小包:2026-07-01 至 2028-07-01:单票内在价值不超过 €150、从欧盟外直接卖给消费者的远程销售(B2C),按每个申报行收 €3 关税,取代原来的从价关税。不管增值税走 IOSS、特殊安排还是普通进口增值税,也不管邮政还是快递,都一样。依据是理事会条例 (EU) 2026/382;条例里"邮政货件"的定义,已由授权条例 (EU) 2026/1022 改为"≤€150 的远程销售货物",不再看承运人。理事会条例序言第 6 点仍写着"未注册 IOSS 的按正常税则征税",这一点有争议,但德法海关都按宽口径执行。
"item" 指同一票货里税号、品名相同的商品,实务上按申报行收,和这一行有几件无关。H7 按 HS 6 位分行,H6 按 CN 8 位,H1 按 TARIC 10 位加原产地。同款商品拆成多行,每行都收。
备货进 FBA 或海外仓、清关后再卖,属于 B2B 进口,不收 €3,按上面的常规税率交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进口前已经逐单卖给消费者的货,即使整批进口,也按远程销售处理(反规避条款,实施条例 (EU) 2026/1200 新增的 2015/2447 第 243 条第 5 款)。
2026-11-01 起,远程销售申报必须填产品标识(PID)。另有每行 €2 的欧盟处理费(授权法规 C(2026)6694),欧委会预计 11 月 1 日开征,但要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为准;处理费对超过 €150 的远程销售也收,B2B 进口不收。€3 和处理费在退货时一般不退。
例子:电助力自行车单价通常在500至2,000欧元以上,远高于€3和150欧元门槛,几乎不会以低价值小包进口。正常报关须缴6%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进口增值税。
合规清单(卖进德国、法国需要满足什么)
另有一批所有品类都适用的规则:欧盟负责人和各类授权代表、德法 EPR 注册、电池法规时间表、绿色宣传和强迫劳动禁令等,见所有品类通用的规则。
点开每一条看详情。标明"不适用"的也列出来,是因为卖家常常误以为要做。
机械指令(CE的核心依据,适用至2027-01-19)适用。
Directive 2006/42/EC on machinery · 现行有效。2027-01-20起由机械法规(EU) 2023/1230取代。
为什么适用:适用。≤250W、25 km/h断电的电助力车被排除在L类车辆型式认证之外(Reg 168/2013第2(2)(h)条),因此按“机械”管理。欧盟也把EN 15194引用为本指令的协调标准。Safety Gate上的e-bike通报通常以“不符合机械指令”为法律依据,例如SR/04445/25、SR/02811/26、SR/00094/26。
卖家要做什么:
1)CE自我声明:制造商做风险评估、编制技术文件,不需要公告机构;按附件II 1.A签发欧盟符合性声明(DoC),在车上加贴CE。
2)协调标准用EN 15194:2017+A1:2023,由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24/1329引用。依据欧盟委员会协调标准汇总清单(2026-09-07生成):
- 旧版EN 15194:2017自2026-05-15起不再给予符合性推定;
- 新版对附件I第1.5.9条和第3.6.3.1条(振动)不给推定,技术文件须自己补做振动评估;
- 新版在机械指令下的推定于2027-01-20结束(Decision (EU) 2026/2015)。
机械强度和疲劳试验按EN 15194(其方法源自EN ISO 4210系列)。
3)铭牌须写(附件I 1.7.3):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型号或系列、序列号、制造年份、CE。EN 15194另要求标注“EPAC according to EN 15194”、助力截止车速和电机额定连续功率,具体以标准文本为准。
4)说明书须有德语和法语版,包含充电、存放和安全警告。
5)进口商标注:机械指令本身没有进口商义务,但EMC、RoHS的进口商条款要求进口商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标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GPSR第III章第1节(第9–18条,含第11条)对本品这类受CE协调立法管辖的产品不适用。
6)技术文件至少保存10年。
7)EN 17404(E-MTB)和EN 17860系列(货运车)不在机械指令协调标准清单中,只能作为技术参考,不能据此获得符合性推定。
机械法规(2027-01-20起适用)适用(2027-01-20起)。
Regulation (EU) 2023/1230 on machinery · 已生效,2027-01-20起适用(更正后日期)。
为什么适用:适用(2027-01-20起)。法规序言第17段明确写道:不受168/2013、167/2013型式认证或2018/858批准管辖的e-bike、电动滑板车等个人代步工具属于本法规范围,但道路通行风险除外。
卖家要做什么:
1)2027-01-20以后首次投放市场的车,都须符合新法规,DoC改为引用2023/1230。此前已按机械指令投放的车可以继续流通。
2)协调标准:EN 15194在机械指令下的推定到2027-01-20截止。委员会正在准备机械法规下的第一份协调标准清单,届时须核查EN 15194是否已被引用。
3)e-bike不在附件I高风险清单内,仍可自我评估。
4)说明书和纸质安全信息(第10(7)条):
- 说明书可以数字化提供,但买家购买时要求的,须在一个月内免费提供纸质版。
- e-bike面向非专业用户(消费者),因此投入使用和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安全信息必须以纸质形式随车提供。
5)控制系统要求:新增防篡改(防止被恶意篡改)和安全相关软件的要求,这与防止解限速改装直接相关。
6)请提前规划2026年底到2027年初到港库存的DoC切换。
电磁兼容指令(EMC)适用。
Directive 2014/30/EU (EMC) · 现行有效
为什么适用:适用。电机控制器、仪表和充电器都是会产生电磁干扰、也会受干扰的电气设备。
卖家要做什么:
1)CE和DoC须同时引用2014/30/EU。
2)协调标准:EN 15194含EMC试验条款,但欧盟EMC协调标准汇总清单(2022-09-19生成版)里没有EN 15194。因此通常再配合EN 55014-1/-2、EN IEC 61000-6-1/-3等EMC协调标准,或在技术文件里说明为什么采用EN 15194的EMC条款。
3)随车充电器本身也须满足EMC。
低电压指令(LVD)部分适用。
Directive 2014/35/EU (Low Voltage) · 现行有效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整车电池系统一般是36V或48V直流,低于LVD 75V直流的下限,所以整车不属于LVD;但随车附带的交流充电器(输入100–240V)属于LVD。
卖家要做什么:
1)充电器须有CE(LVD、EMC、RoHS),常用标准为EN 60335-1加EN 60335-2-29(电池充电器)。
2)卖到德国和法国须配适合当地插座的插头,不要依赖转换头。
3)Safety Gate案例:
- SR/04445/25:充电器插头未接地;
- OR/00039/25:单独销售的电池内部接线错误,被认定不符合LVD和EN 62133-2,被拒绝入境并销毁。
电子电气有害物质限制(RoHS)适用(两轮车)。
Directive 2011/65/EU (RoHS 2) · 现行有效
为什么适用:适用(两轮车)。RoHS第2(4)(f)条把“交通工具”排除在外,但明确写了“未经型式认证的电动两轮车”除外,所以电助力两轮车在RoHS范围内。电助力三轮、四轮车按字面不属于“两轮车”,是否适用须个案确认。
卖家要做什么:
1)DoC须包含RoHS,技术文件按EN IEC 63000编制。
2)控制器、线束、灯具、仪表和充电器的限值:
- 铅、汞、六价铬、PBB、PBDE和4种邻苯二甲酸酯:≤0.1%;
- 镉:≤0.01%。
3)向供应商索取均质材料检测报告。
欧盟电池法规(e-bike电池属于LMT电池)适用。
Regulation (EU) 2023/1542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 · 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在2027–2028年分阶段生效。
为什么适用:适用。e-bike电池属于“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MT电池)”。按第3条第1款第11项,LMT电池指:密封、≤25 kg、专为可单靠电机或靠电机加人力驱动的轮式车辆提供牵引动力的电池。
卖家要做什么:
【已经生效】
1)2024-08-18起,电池本身须有CE标志和电池DoC。目前用内部生产控制即可。
2)第10(1)条:2024-08-18起,须随附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文件(附件IV A部分);技术文件须说明测量方法(附件IV B部分)。
3)第14条:2024-08-18起,电池管理系统(BMS)内须存有健康状态和预期寿命数据,并向合法买家等提供只读访问。
4)第6条有害物质限值(如汞)。
5)生产者EPR注册:以远程销售方式直接向某成员国终端用户销售电池(含内置在e-bike中的电池)的生产者,须在每个销售国书面指定电池EPR授权代表(第56(3)条),见EPR部分。
【即将生效】
6)第11(5)条:2027-02-18起,电池以及电池包内的单个电芯须能由独立专业人员随时拆卸和更换。
7)第11(7)条:该车型最后一台投放后,至少5年内须以合理、无歧视的价格供应备用电池。
8)第11(8)条:不得用软件阻止更换兼容电池或其关键部件。
9)第77条:2027-02-18起,每块LMT电池须有“电池护照”。
10)第7条碳足迹声明:LMT电池最早2028-08-18起。
11)第10(3)条最低性能值:LMT电池最早2028-08-18起。
12)第13条通用标签:实施细则仍是草案,尚未强制。
【测试与运输】安全测试常用EN 50604-1(轻型电动车锂电池);运输须提供UN38.3测试。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适用(补充):本品受CE协调立法管辖(机械指令等)。
Regulation (EU) 2023/988 on general product safety · 2024-12-13起适用
为什么适用:适用(补充):本品受CE协调立法管辖(机械指令等)。按GPSR第2(1)条,第II章安全要求只覆盖协调立法没有涉及的风险。第III章第1节(第9–18条,含第16条)不适用,欧盟境内经营者要求改由市场监督法规(EU) 2019/1020第4条规定。第III章第2节(第19条远程销售页面信息、第20条通过Safety Business Gateway报告事故等)照常适用;网上市场义务和召回规则也照常适用。
卖家要做什么:
1)欧盟境内经营者:依据市场监督法规(EU) 2019/1020第4条(不是GPSR第16条),其名称和联系方式标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见“市场监督法规第4条”一行。
2)每个线上商品页须展示(第19条):
- 制造商名称、地址和电子联系方式;
- 欧盟境内经营者信息;
- 产品图片和型号;
- 德语或法语的警告和安全信息。
3)发生严重事故(如电池起火伤人)须通过Safety Business Gateway报告(第20条)。
4)召回须使用GPSR规定的召回通知格式。
市场监督法规第4条:欧盟经济运营者适用。
Regulation (EU) 2019/1020 on market surveillance, Article 4 · 2021-07-16起适用
为什么适用:适用。机械指令、EMC、RoHS、RED都在第4条第5款清单内。GPSR第16条(欧盟负责人)对本品不适用,欧盟境内经营者要求由本条规定。
卖家要做什么:
1)中国制造商须在欧盟有一个经济运营者,可以是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商。
2)该运营者负责保存DoC和技术文件,并配合监管机构。
3)其名称和联系方式须标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无线电设备指令(RED)、网络安全要求和《网络韧性法案》(CRA)部分适用。
Directive 2014/53/EU (RED);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30; Regulation (EU) 2024/2847 (Cyber Resilience Act) · RED现行有效;网络安全要求2025-08-01起;CRA报告义务2026-09-11起,全面适用2027-12-11。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只适用于带无线功能的车型,例如蓝牙、GPS定位、4G或eSIM、NFC(智能仪表、App解锁、防盗定位)。只有有线仪表的车型不适用。
卖家要做什么:
1)带无线模块后,整车按RED出CE;EMC和电气安全通过RED第3(1)条一并覆盖。常用标准:
- EN 300 328(2.4 GHz蓝牙)
- EN 301 489-1/-17
- EN 62311或EN IEC 62479
- EN 62368-1
- 带4G的另加EN 301 908系列
2)网络安全: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30自2025-08-01起适用于能直接或经其他设备(如手机App)联网的无线设备,适用EN 18031-1。设备本身处理个人数据(如GPS位置、账户)的,还适用EN 18031-2。
3)《网络韧性法案》(CRA):
- 2026-09-11起,被积极利用的漏洞和严重安全事件须通过ENISA单一报告平台报告;
- 2027-12-11全面适用,届时2022/30被废止(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6/339)。
数据法(只针对联网车型)部分适用,只针对带App、Wi-Fi或蓝牙、会产生并能对外传输使用数据的“联网产品”,例如带App解锁或GPS定位的智能e-bike。
Regulation (EU) 2023/2854 (Data Act) · 2025-09-12起适用;第3(1)条只适用于2026-09-12之后投放的产品。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只针对带App、Wi-Fi或蓝牙、会产生并能对外传输使用数据的“联网产品”,例如带App解锁或GPS定位的智能e-bike。只有有线仪表、不联网的车型不适用。
卖家要做什么:
1)先判断车型是否属于“联网产品”:带App、Wi-Fi或蓝牙,会产生并能对外传输使用数据。
2)数据法2025-09-12起适用。
3)第3(1)条“数据可访问性设计”义务只适用于2026-09-12之后投放的产品(第50条)。
两三轮车及四轮车型式认证法规不适用(本编码的标准电助力车)。
Regulation (EU) No 168/2013 (L-category vehicles) · 现行有效(对本编码产品为排除条款)
为什么适用:不适用(本编码的标准电助力车)。第2(2)(h)条明确排除:电机≤250 W、停止踩踏时断电、车速达到25 km/h前逐步减弱并切断助力的踏板助力车。
卖家要做什么:
【哪些车须做型式认证】以下车型必须做欧盟型式认证、上牌并投保,在海关也不归8711 60 10:
- 电机251–1000 W、25 km/h断电的助力车:L1e-A(powered cycle);
- 45 km/h的S-Pedelec:L1e-B;
- 可不踩踏、单靠油门超过6 km/h行驶的车型:不属于EPAC,按L类车辆处理,具体子类别个案确认。
法国官方说明(service-public F32294)对前两类的划分相同。
【卖家要做的】
1)确保实际参数与申报一致:额定功率250 W、25 km/h断电、推行助力≤6 km/h。
2)不要在商品页宣传“可解限”“45 km/h”“1000W”,也不要附带油门。
【案例】
- 斯洛伐克主管机构通报(编号OR/00002/25)的一款折叠车,属于L1e-A子类,被认定不符合本法规和EN 15194,措施为强制召回和撤市;
- SR/04429/25:北爱尔兰拒绝入境的一款中国产改装套件,标识为72V3000W,最高车速86.9 km/h。
REACH化学品法规(含SVHC和SCIP)适用。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REACH), Annex XVII entries 50, 51, 63; Art. 33 · 现行有效
为什么适用:适用。车把套、座垫、轮胎、线缆等橡胶和塑料件是常见的化学品风险点。
卖家要做什么:
1)附件XVII第50项(entry 50,多环芳烃PAH):
- 与皮肤长时间或反复短时间接触的橡胶和塑料件(把套、座垫、脚踏表面),8种PAH每种≤1 mg/kg;
- 轮胎须使用低PAH填充油。
2)附件XVII第51项(entry 51):增塑材料(PVC线缆、把套)中DEHP、DBP、BBP、DIBP合计≤0.1%。
3)附件XVII第63项(entry 63):PVC中铅≤0.1%(2024-11-29起)。
4)SVHC和SCIP:
- REACH第33条:任一部件中SVHC超过0.1%,须告知买家;
- 另须依据废物框架指令第9(1)(i)条向ECHA的SCIP数据库通报。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POPs)适用。
Regulation (EU) 2019/1021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 现行有效
为什么适用:适用。短链氯化石蜡(SCCP)可能作为增塑剂和阻燃剂出现在PVC和橡胶件中,它是本法规禁用的物质。
卖家要做什么:
1)要求供应商对把套、线缆、轮胎、座垫出具SCCP检测,物品中含量须<0.15%(重量)。
2)同时确认塑料外壳和线材中不含PFOS、PFOA等受限物质和受限的溴系阻燃剂。
新产品责任指令适用(2026-12-09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
Directive (EU) 2024/2853 on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 · 适用于2026-12-09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
为什么适用:适用(2026-12-09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
卖家要做什么:
1)中国制造商无法追责时,进口商、欧盟授权代表和履约服务商都可能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2)软件和更新也算“产品”,控制器软件缺陷同样可以被追责。案例:奥地利主管机构通报(编号SR/01989/26)的一款e-bike,因软件错误导致骑行中踏板反转,措施为召回。
3)建议购买覆盖欧盟的产品责任险,并完整保存技术文件和批次追溯记录。
《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绿色宣传)只在做环保宣传时适用。
Directive (EU) 2024/825 (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 2026-09-27起适用
为什么适用:只在做环保宣传时适用。本指令是横向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商品页或包装上做环保宣传的消费品,e-bike也不例外。
卖家要做什么:
1)自2026-09-27起在各成员国适用:德国通过UWG,法国通过Code de la consommation。
2)禁止没有依据的笼统环保宣称(如“环保”“绿色”)。
3)禁止把法定要求当卖点。
4)禁止仅凭碳抵消宣称“碳中和”。
德国国内:Pedelec定义和自行车装备要求(StVG、StVZO)适用(德国)。
Straßenverkehrsgesetz § 1 Abs. 3; StVZO §§ 22a, 64a, 65, 67 · 现行有效
为什么适用:适用(德国)。StVG第1条第3款规定:电机额定持续功率≤0.25 kW、车速达到25 km/h或停止踩踏时断电的车辆,按自行车管理;推行助力允许最高6 km/h。因此这类车要满足StVZO对自行车的装备要求。
卖家要做什么:
1)Prüfzeichen:灯具和反光件须为德国型式批准件,带官方Prüfzeichen(K编号和波浪线)。StVZO第22a条第2款规定,没有Prüfzeichen的这类部件,不得为在德国使用而销售(feilbieten)。
2)第67条要求的灯具和反光件:
- 白色前灯,不得闪烁;
- 白色前反光器;
- 红色尾灯,不得闪烁;
- 红色Z类后反光器;
- 黄色脚踏反光器;
- 侧向反光:轮胎或轮圈反光环、反光辐条,或黄色辐条反光器。
3)第67条第7款(Pedelec专门要求):灯具由驱动电池供电时,电池耗尽、助力切断后,灯光仍须至少持续2小时;或者电机可以临时当发电机继续供电。
4)第64a条:至少装一个声音清脆的车铃,不得装其他发声装置。
5)第65条:须有两套相互独立的刹车。
6)超过25 km/h或250 W即成为机动车,需要型式认证、保险和牌照。
法国国内:VAE装备要求、车架标识编码和禁止解限适用(法国)。
为什么适用:适用(法国)。≤250 W、25 km/h断电的电助力车(VAE)在法国按普通自行车管理,须满足道路装备要求、车辆标识编码等法国国内规定。
卖家要做什么:
1)标识编码(Code des transports L1271-2至L1271-5):
- 专业卖家销售的新车或二手车,须在车架上做唯一标识,并登记到国家数据库FNUCI;
- 标识和登记由经国家认可的标识运营商(opérateur agréé)完成;
- 车轮直径≤40.64 cm的儿童车可以不做。
2)必备装备(service-public F34169):
- 前灯,白色或黄色;
- 后灯,红色,不闪烁;
- 白色前反光器和红色后反光器;
- 橙色侧向反光器,或经认可的反光胎;
- 脚踏反光器;
- 前后两套刹车;
- 50米外可听见的车铃。
3)安全要求:Décret n° 2016-364规定了自行车安全要求;它是否与机械指令叠加适用于VAE,须个案确认。
4)解限(débridage):
- 助力超过25 km/h的车不得上路;
- 改装限速装置受Code de la route L317-1处罚(service-public F32294);
- 不要销售或宣传解限套件。
5)说明书和警告须使用法语。
生态设计和能效标签(外部电源、光源、待机)不适用。
Regulation (EU) 2019/1782 (EPS);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5/2052 (EPS, from 2028-12-14); Regulation (EU) 2019/2020 (light sources); Regulation (EU) 2023/826 (standby); Regulation (EU) 2024/1781 (ESPR) · 不适用(截至2026-10-14)。(EU) 2019/1782适用至2028-12-13。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5/2052自2028-12-14起适用,并废止2019/1782(第8条、第10条)。2025-12-14至2028-12-14期间投放、已符合2025/2052的外置电源,视为符合2019/1782(第9(3)条)。
为什么适用:不适用。欧盟目前没有针对电助力车的生态设计或能效标签法规。具体来说:
- 外部电源法规2019/1782第1(2)(c)条排除了“没有电源功能的电池充电器”,e-bike充电器一般属于这一类。2019/1782适用至2028-12-13,之后由(EU) 2025/2052取代,届时须按新法规重新确认e-bike充电器是否在范围内。
- 光源法规2019/2020附件III第2(c)点排除了电池供电产品中的光源。
- 待机法规2023/826针对家用和办公设备,不覆盖e-bike。
- ESPR目前没有相关的授权法规。
卖家要做什么:
不需要能效标签。但电池法规第10条要求的性能和耐久性文件是类似生态设计的义务,不要漏掉。
玩具安全指令和玩具安全法规不适用(电助力自行车,包括儿童电助力自行车)。
Directive 2009/48/EC; Regulation (EU) 2025/2509 · Directive 2009/48/EC现行有效;新法规2030-08-01起适用
为什么适用:不适用(电助力自行车,包括儿童电助力自行车)。真正的e-bike属于机械产品。只有设计为14岁以下儿童游戏用的玩具骑乘车才适用玩具规则,而这类产品归9503,不归本编码。
卖家要做什么:
不要把儿童e-bike按玩具做CE,应按机械指令(2027-01-20起按机械法规)和EN 15194做。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注册
EPR:卖家要为包装、电器、电池等回收付费,并在当地登记。没有登记号,平台可能下架你的商品。
| 国家 | 类别 | 登记机构 | 平台是否核查 |
|---|---|---|---|
| DE | WEEE(电子电气设备,ElektroG) | 在stiftung ear按品牌和设备类型注册,取得WEEE-Reg.-Nr.。 - e-bike外部尺寸超过50 cm,归第4类大型设备(Großgeräte),B2C。 - 在德国没有机构的企业,须通过德国授权代表(Bevollmächtigter)注册。 - WEEE-Reg.-Nr.须写在商品报价和发票上(ElektroG §6(3),平台自2023-07-01起核查注册);B2C设备注册须提供破产担保(§7)。 | 【平台必须核验】ElektroG第6(2)条:生产者未注册时: - 经销商不得销售; - 电商平台不得让其上架; - 履约服务商不得仓储、包装、贴地址或发货。 第6(3)条:报价和发票上须写明WEEE注册号。 【为什么e-bike要注册】ElektroG第2(2)条第7项原则上排除交通工具,但明确把“无需型式认证的电动两轮车”纳入,所以电助力两轮车须注册。电助力三轮、四轮车按字面不在其中,须向stiftung ear确认。 【平台做法】 - Kaufland自2023-07-01起核验,缺号的商品被隐藏; - 亚马逊德国站要求提交WEEE注册。 |
| DE | batteries(LMT电池,即LV-Batterien,BattDG) | 电池法规(EU) 2023/1542第56(3)条:以远程销售方式直接向某成员国终端用户销售电池(含内置在产品中的电池)的生产者(第3条第(47)(d)点),须在每个销售国书面指定电池EPR授权代表。 德国:经授权代表在stiftung ear按品牌和“LV-Batterien(轻型交通工具电池)”类别注册(BattDG第5条)。然后二选一(第7条):加入该类别的生产者责任组织(OfH),或个别履行EPR。按stiftung ear的过渡安排,加入OfH的期限为2026-01-15。 | BattDG第4(3)条:生产者未注册时,经销商不得销售其电池,履约服务商不得仓储、包装、贴地址或发货。 【平台做法】 - Kaufland规定电池注册号必填并会核验,但页面仍写旧法BattG; - 亚马逊德国站的EPR页面目前只列包装和电子电气设备。 整车内置的电池和单独销售的备用电池,都要按LMT电池注册。 |
| DE | packaging(包装,PPWR和VerpackDG) | 德国:自2026-08-12起,PPWR直接适用,《包装法实施法》VerpackDG(Verpackungsrecht-Durchführungsgesetz)取代VerpackG(中等可信度,以gesetze-im-internet.de公布文本为准)。 须在ZSVR的LUCID系统注册,并与双元回收系统签约。 - 2026-08-12起,在德国没有机构、直接卖给德国终端客户的境外企业,必须委托德国包装授权代表,且不能豁免。 - 委托须在首次供货前完成,并在LUCID中登记该代表。 - LUCID注册本身仍是卖家本人的“höchstpersönliche Pflicht”(专属个人义务)。 | 平台和履约服务商必须核对LUCID注册。 - 亚马逊德国站要求提交13位LUCID号,否则可能限制或移除商品; - Kaufland要求卖家本人在LUCID注册,不接受履约服务商代办。 e-bike的大纸箱和泡沫护角都要计入申报的包装量。 |
| FR | WEEE(DEEE第8类:电助力自行车和电动个人代步工具) | 法国DEEE有专门的第8类“Cycles à pédalage assisté et engins de déplacement personnel motorisés”。 - 加入ecosystem或Ecologic(Ecologic官网列出第8类,未标为不获批); - 在ADEME的SYDEREP取得唯一识别号IDU; - 把IDU写在销售条款(CGV)等文件上。 | 【平台必须核验】依据环境法典L541-10-9,第三方卖家拿不出IDU时,由平台代为承担EPR:可能代缴生态费后向卖家收取,或下架商品。 【2026年新变化】自2026-07-10起,在法国境外设立的生产者须为其涉及的REP类别(DEEE、电池、家用包装、家具EA、ASL、玩具等)书面指定法国mandataire(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41-10-9-1,loi n° 2026-602)。e-bike至少涉及DEEE、电池和家用包装三类。 【其他要求】生态费(éco-participation)须计入售价;经销商须提供旧设备回收。 |
| FR | batteries(piles et accumulateurs,含LMT电池) | 电池法规(EU) 2023/1542第56(3)条:以远程销售方式直接向法国终端用户销售电池(含内置在e-bike中的电池)的生产者,须书面指定电池EPR授权代表(mandataire),并经ecosystem或Batribox(Screlec)取得电池IDU。 加入ecosystem或Batribox(Screlec)。两者均于2025-08-11获批覆盖全部电池类别,有效期至2030-12-31。通过SYDEREP取得电池类IDU。ecosystem对公众回收所有类型的电助力车电池。 | 同样依据L541-10-9。亚马逊法国站按类别分别核对IDU,电池、DEEE和包装各自独立。自2026-07-10起,境外生产者同样须为电池类别书面指定法国mandataire(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41-10-9-1,loi n° 2026-602)。 |
| FR | packaging(emballages ménagers,家用包装) | 法国家用包装(emballages ménagers):加入Citeo、Adelphe(Citeo集团子公司)或Léko之一,取得包装类IDU(ADEME SYDEREP);家用包装须印Triman和Info-tri。Adelphe是否单独获批,以ADEME获批生态组织名单为准。 | 平台依据L541-10-9核对包装IDU,缺失时可能代缴费用或下架。自2026-07-10起,境外生产者须为家用包装类别书面指定法国mandataire(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41-10-9-1,loi n° 2026-602)。 |
| FR | other(图文纸张 papiers graphiques:说明书、宣传页) | 法国另有图文纸张(papiers graphiques,说明书、宣传页)REP,由Citeo负责。随产品附带的说明书是否须申报、由谁申报,以Citeo的申报指南为准(中等可信度)。 | e-bike须随车附纸质说明书和安全信息(2027-01-20起机械法规第10(7)条要求纸质安全信息),须按Citeo申报指南确认是否申报。本次未核实平台是否核对该类别。 |
| FR | other(ASL运动休闲用品:不适用于e-bike整车) | 法国ASL(运动休闲用品)EPR的范围包括无电机的普通自行车。但Ecologic官网明确写明:电子电气产品(vélos électriques)不在ASL内。电助力车应走DEEE第8类,不走ASL。 | 亚马逊法国站的19个EPR类别中有“运动休闲用品”,整车不要误报到该类别。如果同时销售头盔、车锁、车筐等非电动配件,这些配件可能属于ASL,须另行处理。涉及ASL类别的,自2026-07-10起同样须书面指定法国mandataire(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41-10-9-1)。 |
平台须知
- Amazon.de:1)EPR:亚马逊EPR官方页面写明,德国站涉及两类注册:包装(13位LUCID号)和电子电气设备(stiftung ear注册)。e-bike属于ElektroG范围,两项都要提交。缺失时,亚马逊可能停用商品,或代卖家履行义务。
2)电池:该页面没有列出德国电池注册号,但BattDG规定的LMT电池注册仍是法定义务。
3)GPSR第19条:商品页须展示制造商和欧盟境内经营者信息。
4)Safety Gate记录:北爱尔兰主管机构通报(编号SR/04445/25)的一款经亚马逊销售的中国产e-bike,无法证明电池有防热失控保护,插头未接地;措施为强制“从网上市场下架”并在边境拒绝入境。 来源 - Amazon.fr:1)同一份亚马逊EPR官方页面列出法国站19个EPR类别,包括电子电气设备、电池、包装和运动休闲用品。
2)e-bike应按电子电气设备(法国DEEE第8类)、电池和包装分别提交IDU,不要报到运动休闲用品类。
3)缺失IDU时,亚马逊可能代为履行,或限制、下架商品。
4)自2026-07-10起,境外生产者须为各REP类别书面指定法国mandataire(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41-10-9-1)。
5)法国案例:Safety Gate通报(编号SR/00094/26)的一款电助力车,前叉可能断裂,被认定不符合机械指令和EN 15194;该车经亚马逊销售,措施包括从网上市场下架和召回。 来源 - Kaufland.de:1)WEEE号:平台自2023-07-01起核验,缺失或无效的商品被隐藏,不给延期;stiftung ear出具的注册延迟证明也无效。
2)电池注册号:必填,平台会核验。平台页面仍写旧法BattG,新注册须按BattDG办理,e-bike电池注册在LV-Batterien类别。
3)LUCID:须由卖家本人注册,不得委托履约服务商代办。 来源 - bol.com:1)每个商品须填写制造商信息(名称、地址、电子联系方式)和欧盟负责经营者信息。
2)上线限制:
- 2026-03-05起,缺制造商信息的新品不能上线;
- 2026-04-01起,缺欧盟负责经营者信息的新品不能上线,缺制造商信息的存量商品也会逐步下架。
3)bol.com面向荷兰和比利时,须另行完成两国的EPR注册。 来源 - Allegro:1)GPSR要求同样适用:须展示制造商和欧盟境内经营者信息(GPSR第19条)。
2)Allegro社区版主于2026-08-07和2026-08-28表示:由于各国注册体系仍在立法中,2026-08-12之后暂不因缺少PPWR(BDO)EPR号码而封号或停售。这是论坛表态,不是正式条款,也不代表可以忽视法规。
3)Allegro不覆盖德法市场,可作为中东欧拓展渠道。 来源 - Cdiscount(Octopia):1)Cdiscount官方说明:生态费(éco-participation)已计入商品售价;第三方卖家须为自己销售的商品向生态组织缴纳。
2)电子电气设备须提供旧品回收。对于第三方卖家自行发货的商品,上门回收方式由卖家写在自己的CGV中,买家通过“Infos vendeur / CGV”查看。
3)e-bike须提供DEEE第8类、电池和包装的IDU;自2026-07-10起,境外生产者还须为各REP类别书面指定法国mandataire(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41-10-9-1)。 来源
常见的坑
- 关税成本被严重低估:对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未列名工厂合计79.3%;加上6%关税,相当于CIF价的85.3%,之后还要征增值税。只有发票上附有规定格式、写明TARIC附加码的签字声明,才能适用企业税率;冒用其他工厂的附加码属于海关欺诈。依据:Reg (EU) 2025/120、2025/114,TARIC 2026-10-14逐项核实。
- 归类和原产地须如实申报:反倾销范围本身就包括8711 60 90中带踏板助力、大于250W的车型(TARIC 8711 60 90 10)。拆散但成套报关的,按归类总规则2(a)仍按整车归类;电助力车不能按普通自行车8712申报(8712原产中国同样适用14%关税加48.5%反倾销税);经第三国转运并改原产地属于欺诈。TARIC对中国以外的原产地设有“反倾销/反补贴统计”监控措施。
- 电池起火和缺技术文件是e-bike通报的主要原因之一。经核实的例子:
- SR/04445/25:中国产,无法证明电池有防热失控保护,插头未接地;北爱尔兰在边境拒绝入境,并强制从亚马逊下架。
- SR/02811/26:中国产,没有技术文件和生产控制证据,缺标签和说明书,有过热起火风险;被拒绝入境。
- OR/00039/25:中国产单独电池内部接线错误,不符合LVD和EN 62133-2;被拒绝入境并销毁。 - 标准版本过期:旧版EN 15194:2017自2026-05-15起不再给予符合性推定,须改用EN 15194:2017+A1:2023。新版对振动条款不提供推定,技术文件须自己补做振动评估;它在机械指令下的推定也只到2027-01-20。依据:欧盟委员会机械指令协调标准汇总清单(2026-09-07生成)。
- 宣传大功率或可解限会出问题:页面写“1000W”“45 km/h”“Gasgriff/油门”“débridable”的车,在德国属于机动车,在法国属于不得上路的débridé车辆。案例:72V 3000W、最高86.9 km/h的改装套件被拒绝入境(SR/04429/25);L1e-A子类折叠车被斯洛伐克强制召回(OR/00002/25)。
- 结构件断裂是召回的高发原因。例:Safety Gate通报(编号SR/00094/26)的一个法国案例中,一款电助力车前叉可能断裂,被认定不符合机械指令和EN 15194;该车经亚马逊销售,措施为召回并从网上市场下架。必须按EN 15194做强度和疲劳试验,并保留批次追溯。
- 软件也会触发召回:奥地利主管机构通报(编号SR/01989/26)的一款e-bike,因软件错误导致骑行中踏板反转,措施为召回。2026-12-09起,新产品责任指令明确把软件列为“产品”。
- 两项中国卖家常漏的国别要求:
- 德国:车灯和反光件没有官方Prüfzeichen(K编号),依据StVZO第22a条第2款不得为在德国使用而销售;用驱动电池给灯具供电的Pedelec,助力切断后灯光仍须至少维持2小时(第67条第7款)。
- 法国:专业卖家须做车架FNUCI标识。 - 机械法规的纸质要求:2027-01-20起,面向消费者的e-bike,安全信息必须以纸质随车提供(Reg 2023/1230第10(7)条),不能只放二维码或电子说明书。
- EPR要齐三类,且分国处理:
- 德国:WEEE(第4类大型设备,须授权代表;报价和发票须写WEEE-Reg.-Nr.,B2C须提供破产担保)、LV-Batterien(远程销售须书面指定电池EPR授权代表,见电池法规第56(3)条;加入OfH或个别履行)、LUCID包装(2026-08-12起须包装授权代表,LUCID注册仍须本人完成)。
- 法国:DEEE第8类(ecosystem或Ecologic)、电池、包装(Citeo、Adelphe或Léko);自2026-07-10起须为各REP类别书面指定法国mandataire(L541-10-9-1)。随车纸质说明书是否须申报图文纸张REP,以Citeo申报指南为准。
电助力三轮、四轮车是否属于WEEE和RoHS范围,须个案确认。 - 2027年的节点须提前备库:
- 2027-01-20:机械法规取代机械指令;
- 2027-02-18:LMT电池须能由独立专业人员拆换(含单个电芯),并须有电池护照。
现在下单的电池设计和库存都要提前适配。 - 物流:e-bike整车和备用锂电池按危险品运输,须提供UN38.3测试摘要,承运人通常还要求安全数据表(SDS)。平台仓储对锂电池和超大件另有限制,以卖家后台为准。
- TikTok Shop、Temu、SHEIN:本次未找到针对e-bike的官方公开政策页面,类目准入和资质要求须在卖家中心另行确认。